2016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学升入初中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基一〔2014〕1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5年城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一厅〔2015〕1号)、河北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5年城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冀教基〔2015〕5号)、《河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冀教基[2014]38号)、衡水市教育局《关于加强衡水市市辖区初中学校招生、学籍和考籍管理的有关规定(试行)》(衡教基[2009]26号)以及衡水市教育局转发《关于做好2016年城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衡教基2016)16号的通知精神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我区2016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意见:
一、招生原则
2016年,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坚持以下原则:
(一)属地管理原则。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的招生工作由桃城区教育局统筹管理,统一组织实施。
(二)均衡发展原则。通过招生调控尽量使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的生源状况相对均衡。
(三)以学生实际住址就近、划片、免试入学与对口升学相结合的原则。由教育局普教科和毕业学校负责调查学生监护人实际家庭住址,并作为初中划片录取的依据。根据生源分布和学校布局情况,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服务区域实行动态管理,合理、适时进行小范围调整,以期达到各中学服务范围内生源相对均衡。
(四)房户一致、一房一位原则。房产证与户口本住址一致,一套住房只安排一个学位,计划生育政策允许的二胎可放宽到两个。
(五)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通过各种形式向社会公布招生入学信息,各小学有责任向学生及学生家长宣传招生工作有关方针、政策、办法。通过多种途径为家长、学生和社会提供咨询指导和服务。
(六)公益性、统一性、强制性原则。通过加强招生管理使本辖区内的适龄儿童少年全部依法接受义务教育。
(七)初中招生与省级示范性高中指标生名额分配挂钩的原则。 继续实行指标生调控办法,2016级初一新生到2019年升学仍然进行各中学的学校办学水平综合评估,并提高各初级中学改善办学条件、班额管理、招生管理的权重,根据评估系数调控各中学省级示范性高中指标生数额。分流到衡水职教中心的不减基数,因学生流动造成的某中学人数的增加或减少,三年后(到2019年)初中毕业生升学时省级示范性高中指标生分配基数将不予调整,择校生和中途流动学生不具有省级示范性高中指标生资格。
(八)招生录取与公用经费分配挂钩的原则。区教育局根据生源分布和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实际招生能力,下达各中小学招生计划,原则上,起始年级新生班额控制在国家和省规定标准以内(小学45人/班、初中50人/班)。公办小学按服务范围内的生源数、公办初中按区教育局录取名册核拨公用经费。
二、学位登记
继续实行义务阶段起始年级适龄儿童少年学位登记制度,凡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了学位登记的适龄儿童少年,方可入学,乡镇户籍适龄儿童少年,由各乡镇办中心校负责进行学位登记,市区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和进城务工随迁子女,由区教育局负责安排学位登记。适龄儿童、少年中有中重度视力、听力、智力障碍的对象,无需进行学位登记,直接到特教学校报名。
(一)小学学位登记
凡在2016年8月31日前(含31日,下同)年满六周岁的桃城区常住户籍人口和外来进城务工及经商随迁子女,需在本区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务必在8月23日(女生)和24日(男生)就近到本施教区小学进行学位登记。进行学位登记时,需提供以下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常住户籍人口适龄儿童
本人家庭户口本、父母(法定监护人)或本人房产证(仅限居民住宅,不含营业房和商用房)、医学出生证明。父母(法定监护人)或本人无房产证的需区分以下情况,分别提供相关材料:
(1)房产证在银行抵押的:由抵押单位经办人和负责人分别签字的房产证复印件、经办人联系电话、抵押单位盖章、抵押贷款协议书或可证明房产证已在银行抵押的其他证件;
(2)已入住但房产证未办理的: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购房合同、住建部门的正式购房发票(民间契约及协议不作为房产依据)。
(3)自有宅基建房的:宅基证。
(4)单位集资房的:单位产权证明、购房票据、一年以上的物业费及水电费票据。
(5)享受政府经济适用房和公租房的:住建部门提供的有关审批手续证明材料。
(6)父母是独生子女且与祖(外祖)父母长期同户同住的:其父母独生子女证、其祖(外祖)父母房产证;其父母不是独生子女的类似情况,该套住房只安排一个学位。
(7)政策性拆迁安置的:拆迁安置协议书、房屋许可租赁合同。按现实际居住地安排学位。
(8)租住房和单位宿舍的:住建部门或工作单位出具的无房产证明、住建部门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
2、外来进城务工及经商人员随迁子女入学
进城务工人员需提供父母双方的合法劳动合同和本地社会养老保险(两年以上);经商人员需提供2014年6月底之前许可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两年以上的完税证明。并且同时提供以下材料:户口本、本地房产证或暂住证(持暂住证的还需提供住建部门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户籍所在地村(社区居)委会和派出所出具的户籍所在地无监护人证明;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异地就读联系函。
学位登记册一律使用《2016年适龄入学儿童学位登记册》
各小学学位登记册于8月25日前,连同电子版本一并上交教育局普教科审查备案。
(二)初中学位登记
由区教育局委托毕业小学在6月底前进行学位登记,相关手续与小学学位登记相同。学位登记册连同电子版光盘上报区教育局普教科。凡在本区没有全国统一小学电子学籍的小学毕业生一律不予进行初中学位登记,任何初中学校一律不得录取。
户籍在市区、在外借读、需回区直升初中的应届小学毕业生,务于6月底前(以后每年时间相同)将其小学学籍(特别是全国电子学籍)关系就近转入一所公办小学,并在学籍转入学校参加初中学位登记;未能将学籍手续转入的学生,于8月20—25日持户口本、房产证、学籍信息材料到区教育局普教科申请登记学位。
(三)2014年至2016年新生学位登记住房相关材料签发日期均截止在2014年6月底之前,即2016年以后需进行学位登记的新生,必须在两年以前取得相关手续。
(四)未予进行学位登记的学生,区教育局不负责安排入学。
三、招生录取
(一)小学招生录取
1、民办小学招生录取。民办小学首先面向衡水市区招生,凡已进行学位登记且有择校愿望的市区适龄人口,于8月22日前,持相关证件直接到招生学校报名。若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则采用电脑派位方式随机录取;若计划班额未满,经区教育局批准,可对外招收部分借读生。录取名册按《2016年适龄入学儿童学位登记册》格式,于8月31日前报区教育局普教科。
2、区直小学招生录取。由各招生学校依据《2016年适龄入学儿童学位登记册》,按学区、分批次录取:
第一批:学区内户籍且与监护人同户、学区内父母(法定监护人)或本人有住房且房户一致,按入住时间先后顺序录取;
第二批:学区外市区户籍且与监护人同户、学区内父母(法定监护人)或本人有住房,房户不一致,按入住时间先后顺序录取;
第三批:市区户籍且与监护人同户无房产和进城务工及经商人员随迁子女,按家庭实际住址和取得合法证件及入住时间先后顺序录取,若学区内学额已满,则相对就近调剂录取。
区直各小学按照审核后的学位登记册于8月28号前完成新生录取并发放入学通知书,未经教育局批准,任何学校均不得招收未予进行学位登记的儿童入学。
3、乡镇办小学招生录取。由乡镇办中心校按学区录取,若学额未满,可招收部分市区适龄人口入学。
各学校要严格审查学生报名材料,任何学校不得随意接收学生,不接收择校生、低龄生入学,不得超范围、超计划、超班额招生,否则,不予进行学籍注册。
农村小学学区划分由各乡镇办中心校统筹划定,市区各小学学区分布参见附件。
(二)初中招生录取
1、各初中学校招生计划由区教育局依照区督导室办学水平综合评估情况统一下达,严禁学校超范围、超计划、超班额擅自招收学生,否则,不予进行学籍注册。
2、市区公办学校录取工作由区教育局具体负责实施;民办学校要严格执行《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教育部与省、市教育部门有关规定,其招生必须在暑假期间进行。民办学校的自主招生办法、招生计划、招生广告及招生简章须向桃城区教育局申报,审核后方可向社会公布。
3、切实做好外来进城务工及经商子女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凡在本区进行了学位登记的外来进城务工子女,需到区直学校入学就读的,由区教育局根据其家庭实际住址,相对就近安排入学,如本学区内学校招生学额已满,则调剂安排到邻近学区入学,邻近学区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
4、报名与录取办法
各初中学校招生工作一律在区教育局统一安排下,采用分批次录取的办法进行。某一学生一旦被上一批次录取,则下一批次不再重录。
第一批、8月21日,民办汇龙、英才、启明、桃城初中部招生。原则上在市区范围内自主招生。市区户籍的小学毕业生持户口本和学籍证明,外来进城务工及经商随迁子女持户籍证明、街道或村委会开具的户籍所在地无监护人证明、流入地房产证、暂住证、法定监护人(父母双方)就业证和学生原就读学校借读联系函等材料,直接向招生学校报名入学。若报名人数不足招生计划数,则由学校予以全部录取,空余学额可招收部分外埠学生;若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则由学校在区教育局监督下采用计算机随机派位方式在志愿生中录取,录满为止。8月22日前完成录取工作。新生录取名册分市区户籍和区外户籍,按《2016年小学毕业生基本情况调查登记表》格式分别造册,于8月22日前,连同电子版一并报区教育局普教科审查备案。
第二批、8月23日,乡镇中学(包括彭杜中学和大善彰中学)招生。由乡镇中心校负责在本乡镇(彭杜中学、大善彰中学分别在原彭杜乡、麻森乡)范围内统一录取,不准跨乡镇录取,否则,该部分学生不具备指标生资格。若学额未满,可招收部分市区户籍学生入学,待遇与本乡镇户籍子女相同。各乡镇新生录取花名册务于8月24日上午报区教育局普教科审查备案。
第三批、8月28日,三中、四中、六中、七中、八中、九中招生。
教育局对前两批次未被录取的区直小学应届毕业生(包括市区户籍生和外来进城务工及经商子女)实施录取工作。录取工作采用分区划片的办法进行,根据我区学校布局实际情况,有空余学位的学校,可面向市区招收其他生源严重超学位片区的学生,待遇与本片区学生相同;其他初中一律按校区划分招生,不得跨片录取,否则择校生不具有省级示范性高中指标生资格。
8月30日下发录取名册,各学校依据录取名册组织报到工作。新生报到时间不得少于一周。
四、学籍注册
(一)小学学籍注册
在招生入学一个月内(9月底前),按照《河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依据区教育局核准的新生录取名册,为符合条件的小学一年级新生注册全国电子学籍并建立学籍档案。
(二)初中学籍、考籍注册与省级示范性高中指标分配
1、各初中按照教育局核准的新生录取名册,为符合条件的新生在全国中小学生电子学籍信息管理系统操作平台上完成新生录取与调档工作。9月底前完成。
2、初一新生考籍亦即河北省学籍。由各学校按照普教科下发(审核备案)的录取名册进行新生注册。同时,确定省级示范性高中指标分配基数。
(1)区直初中、民办学校,由各学校按照教育局统一录取(审核备案)名册,对片区内住址且在2016年8月31日前具有市区正式户籍(以户口本为准)的应届小学毕业学生注册正式学籍,具有省级示范性高中指标生资格。各学校该部分的学生总数即为三年后省级示范性高中指标生名额分配基数,到2019年初中毕业升学时,满足“三年户籍、三年学籍、三年在本校就读”的,方可占用省级示范性高中分配指标。2017年初中招生入学的新生须满足“六至九年级户籍、学籍、就读均在桃城区且初中三年在同一初中学校就读”,2018年及其之后初中招生入学的新生须满足“五至九年级户籍、学籍、就读均在桃城区且初中三年在同一初中学校就读”的方可占用省级示范性高中分配指标;其他情况的桃城区户籍新生一律注册“其他”学籍,不算分配基数、不占分配指标;外来进城务工及经商子女注册“借读”学籍。
(2)乡镇初中省级示范性高中指标生分配,以区教育局审核备案的新生录取名册中具有省级示范性高中指标生资格的学生数为基数。录取名册中2016年8月31日前具有本乡镇和市区正式户籍(以户口本为准)的应届小学毕业生注册正式学籍,可占省级示范性高中分配指标(跨乡镇招收的各乡镇中学学生不具备指标生资格、不占指标生分配基数)。其他同上。
(3)2016年招收的外来进城务工及经商随迁子女,若2016年8月31日(不含8月31日)之后具备市区户籍的可由借读学籍转为“其他”学籍,但不具备省级示范性高中指标生资格。
(4)区直各学校一律不得自主招收新生入学。
五、措施保障
1、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为切实加强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成立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教育局普教科,负责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日常工作。
2、深入挖潜,扩轨增容,最大限度地满足户籍政策改革后新增适龄人口的入学需要。各学校能利用的校舍要全部利用起来。
3、加强招生工作的宣传力度。通过各种媒体,各种形式,向社会公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信息,向辖区内适龄儿童家长告知招生工作政策、报名时间、地点,以及报名所需携带的各种证件等,争取学校、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理解和支持,做好招生工作。
4、规范招生宣传。各学校不准拒收本学区学生或拉生源,搞不正当生源竞争。严禁跨学区招收择校生。
5、任何学校均不得招收“实验班”、“重点班”、“托管班”、 “特长班”或变相分“快慢班”。
6、加大对违规招生行为的查处力度。各招生学校务必按照规定时间、规定范围、规定办法进行招生录取。不得提前招生、超范围招生和以考试方式选拔录取新生。凡因学校违规招生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学校承担。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办学校要追责,民办学校核减下年度招生计划和省级示范性高中指标生分配名额。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吊销办学许可证,取消学校招生资格。
本意见解释权在桃城区教育局。
附:桃城区2016年市区小学、初中校区分布图(试行)
2016年衡水市区小学初中招生方案出炉学区分布图
2016年衡水市区小学初中招生方案出炉学区分布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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