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网9月17日消息:据《劳动报》报道,昨天,上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七次会议,审议《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本次草案修改稿中增加“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录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的规定。
审议结果报告中指出,法制委员会认为,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安排残疾人就业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应尽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为此,建议在修订草案中增加“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录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的规定。有代表表示,还应细化这一规定,建议将规定修改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带头按比例招录符合岗位就职条件的残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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