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司法考试《刑事法律》每日一题(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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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刑事法律》每日一题(6月13日)

  题目:关于罪过,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

A、甲的玩忽职守行为虽然造成了公共财产损失,但在甲未认识到自己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时,就不存在罪过

B、甲故意举枪射击仇人乙,但因为没有瞄准,将乙的名车毁坏。甲构成故意杀人未遂

C、甲翻墙入院欲毒杀乙的名犬以泄愤,不料该犬对甲扔出的含毒肉块不予理会,直扑甲身,情急之下甲拔刀刺杀该犬。甲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而属于意外事件

D、甲因疏忽大意而致人死亡,甲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的危害结果,既可能是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也可能只是发生他人重伤的危害结果

【正确答案】 ACD

【答案解析】 选项A说法错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是主体要件,是否认识到主体身份不属于罪过的内容,也不影响犯罪的认定,即是否认识到自己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影响罪过的认定。

选项B说法正确。甲故意举枪射击仇人乙,可知其主观上具有杀人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杀人的行为,但因为没有瞄准,未能将乙打死,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甲打击错误将乙的名车毁坏,由于主观上没有毁坏财物的故意,属于过失毁损财物,毁财行为不成立犯罪。

选项C说法错误。因果关系的错误,是指侵害的对象没有错误,但造成侵害的因果关系的发展过程与行为人所预想的发展过程不一致,以及侵害结果推后或者提前发生的情况。甲的侵害对象没有变化,都是针对“乙的名犬”,只是由原来的毒害变为了最后的拔刀刺杀,造成的结果是一样的,属于因果关系的错误。因果关系的错误不影响犯罪的认定,甲依然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选项D说法错误。疏忽大意的过失应预见的结果是法定的危害结果,这里要求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有预见可能性。在过失致人死亡时,行为人所应当预见的是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而不能是其他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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