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研究生导师队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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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研究生导师队伍管理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研究生导师队伍管理的指导意见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十三五时期,是我省发展历史上重大机遇最为集中的时期,是转型升级、提质增效、又好又快发展最为宝贵和有力的关键时期,需要大量高水平、高质量、有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的高层次人才。研究生教育作为国民教育的顶端,是培养高层次人才的主要途径,是国家人才竞争和科技竞争的集中体现,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核心要素。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是研究生培养工作的主要组织者和实施者,导师的道德修养、学术水平、创新意识、工作作风直接影响着研究生的成长。为切实加强和改进我省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改革导师准入条件及评聘和评价办法,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国家及我省近年来有关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文件。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为核心,以满足人才培养需求为目标,以打破束缚导师发展的观念和体制机制障碍,提升导师的指导能力为重点,以调动导师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为核心,深化改革,创新机制,完善管理,切实提高研究生导师队伍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二)主要目标。强化导师的岗位意识,通过实行评聘分离建立与招生培养紧密衔接的导师动态调整机制;强化导师育人责任,落实教师职业规范,健全以导师为第一责任人的责权机制;加强导师培训,提升指导能力,建立健全促进导师职业发展的体制机制;改革考核制度,维护导师及导师组权益,完善奖惩机制。通过深化改革和加强管理,进一步增强导师队伍的活力、动力和创造力,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富有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的高水平导师队伍,充分发挥导师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主导作用,全面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二、推行评聘分离,建立导师动态管理机制

(一)制定科学严格的遴选标准,确保导师队伍整体的稳定,并不断优化。按照明确标准、严格程序、公平公正、宁缺毋滥的原则遴选导师。在资格审查中,打破论资排辈观念,既要坚持学术标准,又要重视教书育人;既要对科研水平和成果提出明确要求,还要重视对教学工作的评价;既要考察导师在本学科领域内学术成果,又要重视导师队伍的整体优化。力争实现近五年内,现任博导应主持或主持过国家级研究项目或省部级重点研究项目,并有足够的在研科研经费,方能招收博士研究生;现任硕导也应主持或主持过厅局级以上研究项目,并有一定数量的在研科研经费,方能招收硕士研究生。对个别在思想品行和学术道德上有问题的导师,应暂停或取消其招生资格。

(二)强化导师的岗位意识,实行导师评聘分离。建立导师招生资格年度审核制,培养过程考核制,变资格管理或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实行评聘分离,做到有上有下、有进有出,实行动态管理,从制度上破除导师资格终身制。强化导师就是为指导和培养研究生而设置的教学岗位,并与招生需求进行有效衔接,根据国家研究生招生增长幅度、年度招生需要,综合考虑学科特点、师德表现、学术水平、科研任务和培养质量,科学合理确定导师招生数量。

(三)学术学位导师、专业学位导师分别制定遴选标准,专业学位导师更加强化实践环节。提倡培养单位按一级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成立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对研究生导师按专业学位和学术学位分类制定评定条件,分类评聘,逐步形成能满足人才培养需求的高水平研究生导师队伍。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均鼓励实施双导师制或导师组制。建议研究生培养单位积极推行校内外双导师制,以校内导师指导为主,重视发挥校外导师作用。鼓励研究生培养单位聘请相关学科领域专家、实践经验丰富的行(企)业专家及国(境)外专家,组建专业化的导师团队,开展研究生联合培养。

(四)健全研究生和导师双向互选互动机制。把研究生和导师互选作为改进研究生培养的重要环节,明确互选原则、标准、程序及要求,充分尊重导师和学生的双向选择权。

三、崇尚职业规范,强化育人责任

(一)崇尚职业规范。研究生导师必须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特别是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严格遵守职业道德、科学伦理和学术规范;自觉在政治思想上、道德品质上、学识学风上,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切实爱护、尊重、关心学生,真正担负起对研究生人品、学术、科学精神和探索创新能力的培养、引导责任。

(二)强化育人职责。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对研究生进行学科前沿引导、科研方法指导和学术规范教导的责任。导师要结合学术业务培养,引导研究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恪守学术规范,保持严谨的治学态度。导师还要关心研究生的身心健康,帮助研究生解决实际困难,加强其职业发展教育和就业指导,提高其就业创业能力。

(三)因材施教,增强研究生创新意识和能力的培养。导师应精心制定和落实研究生培养方案,坚持因材施教,针对研究生的学术兴趣、知识结构、能力水平,制定个性化的培养计划;注重增强研究生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培养工匠精神,践行知行合一,培养解决问题的能力;注重课程教学,强化科学思维、品德素养以及团队合作精神的养成。对学术学位研究生,要突出创新导向,通过科教结合,增强研究生的知识更新力、学术创新力和国际竞争力;对专业学位研究生,要突出实践能力导向,通过产学结合,增强研究生的知识迁移力、实践创新力和职业胜任力。

(四)鼓励导师积极主动保持并增加与研究生之间的定期交流。导师应结合自身情况合理控制招生人数,定期组织研究生参加学术研讨活动或研究工作报告会,积极主动增加每月与研究生讨论交流的次数,及时检查研究生科学研究和学位论文进展情况,掌握研究生的学习、生活和思想动态。出差、出国(境)等离校期间,导师应安排并落实好对研究生的指导工作。

(五)导师要注重教学研究,要在研究生课程建设、案例教学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各培养单位要将承担研究生课程建设和案例教学工作的成果、工作量以及质量评价结果列入相关系列教师考评、专业技术职务和导师评聘要求;支持导师跨学科合作开发、开设课程,鼓励导师积极开展研究生教学研究与改革。

四、建立导师培训制度,不断提升指导能力

(一)建立健全导师岗位培训制度。打破论资排辈,求全责备观念,加大培养中青年导师力度。对新增导师实行先培训,后上岗,集中学习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政策规定和制度要求;充分发挥学术水平高、指导经验丰富的优秀导师的传、帮、带作用,通过团队指导或导师组制,提升年轻导师的指导能力。培养单位应积极选派青年导师到企业或相关行业单位兼职、挂职,提高实践教学能力。中青年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不应少于半年以上的业界工作经历。

(二)积极搭建导师能力提升平台。建立和完善导师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制度,逐步实行学术休假制度。支持导师开展学术交流、访学和参与行业企业实践,促进导师职业发展。对学术学位研究生导师,通过学术交流和访学增强对学术前沿的把握和探究能力,不断提升科研指导水平;对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通过支持其参与行业企业实践,加强与科研院所和企业的交流,不断提升实践指导能力。

(三)促进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之间人才交流与共享。完善校所、校企双导师制度,建设专兼结合的导师队伍。打破学科界限和单位、身份限制,鼓励跨学科、跨单位培养,在交叉学科和交叉培养中加强团队指导,充分发挥导师团队的作用。结合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引导和鼓励行业企业全口径、全过程、全方位参与研究生培养,建立培养单位与行业企业相结合的专业化教师团队和联合培养实践基地,锻炼导师队伍,提升指导能力。

五、完善考核制度,健全奖惩制度

(一)完善考核评价体系。把师德师风和研究生培养质量作为导师评价的重点,突出对育人责任和岗位职责落实情况的考核评价。分类构建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考核评价制度和标准,将优秀教学案例、教材编写、行业服务等教学、实践、服务成果纳入专业学位导师考核评价体系。

(二)健全奖惩制度。研究生培养单位应健全完善导师奖惩的具体办法,突出品德能力和业绩评价。对认真履行导师职责、助研成绩显著的导师,在教学奖励、项目立项、先进评选等方面优先推荐;对获得教学奖励或受到表彰的导师,以及所指导的研究生获得优秀论文奖励的导师,建议培养单位在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对不认真履行导师职责导致所带研究生发生学术不端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追究导师相应责任,其后三年内不得参与申报河北省在读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资助项目等相关奖项的评选;对培养质量方面出现问题的,视情况分别采取约谈、限招、停招等处理措施。

(三)进一步增强导师组的影响力。结合现代大学制度及相关配套制度建设,进一步明确和保障导师组在研究生培养中的权利和义务,使导师组在招生、培养、学位申请与授予等方面享有充分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构建新时期的尊师文化,增强导师的职业成就感,积极营造导师全心投入、专心育人的良好氛围。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要把导师队伍建设作为研究生培养、学科建设、人才强校的核心内容予以高度重视,并采取切实措施,全面提高导师队伍整体水平,努力培养更多高层次专门人才和杰出创新人才,促进学位和研究生教育可持续发展,为服务国家经济转型升级和协调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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