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司法考试《商法经济法》每日一题(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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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商法经济法》每日一题(4月28日)

  题目:新余有限公司共有股东4人,股东刘某为公司执行董事。在公司章程无特别规定的情形下,刘某可以行使下列哪一职权?(  )

A、决定公司的投资计划

B、否决其他股东对外转让股权行为的效力

C、决定聘任公司经理

D、决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选项A错误。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属于股东会职权,而非执行董事的职权。

选项B错误。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据此可知,执行董事对此没有一票否决权。

选项C正确。《公司法》第四十六条第(九)项规定,董事会(执行董事)负责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选项D错误。《公司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董事会(执行董事)负责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该法第三十七条第1款第(六)项规定,股东会负责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据此可知,对于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执行董事有制订权,但是没有最终决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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