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湖南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制定出台《湖南省普通高校毕业生贫困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管理办法》,对自愿到湖南省贫困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3年或3年以上的湖南省普通高校毕业生,给予学费补偿,以鼓励高校毕业生到贫困地区基层单位就业。
享受学费补偿政策的高校毕业生是指湖南省内全日制普通高校2015年及以后年度应届毕业的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不包括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免学费政策的高校毕业生,连续补偿三年。
《办法》明确湖南省贫困地区是指武陵山、罗霄山片区县,国家、省级扶贫开发重点县,民族自治县和少数民族人口过半县,即炎陵县、茶陵县、新邵县、邵阳县、隆回县、洞口县、绥宁县、新宁县、城步县、武冈市、平江县、石门县、永定区、武陵源区、桑植县、慈利县、安化县、新田县、江华县、宁远县、双牌县、江永县、桂东县、汝城县、宜章县、安仁县、新化县、涟源市、冷水江市、双峰县、鹤城区、沅陵县、辰溪县、溆浦县、麻阳县、新晃县、芷江县、中方县、洪江市、洪江区、会同县、靖州县、通道县、吉首市、泸溪县、凤凰县、花垣县、保靖县、古丈县、永顺县、龙山县等52个县(市、区)。基层单位是指县级政府驻地以下地区(不含县级政府驻地)的机关、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含大学生村官)、农村中小学及公办幼儿园、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血吸虫防治站等。
补助标准根据毕业生最高学历确定,其中博士生每年补助10000元,硕士生及第二学士学位学生每年补助8000元,本科生每年补助5000元,专科(高职)生每年补助3500元。
《办法》规定,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必须将学费补偿资金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对中途离开贫困地区基层单位的,从当年起停止其学费补偿。中央部属高校毕业生湖南省贫困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按财政部和教育部相关政策执行。外省高校毕业生到湖南省贫困地区基层单位就业且未在就读省份享受相关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政策的,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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