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以激励机制弱化就业性别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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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以激励机制弱化就业性别歧视

随着一年一度的“三八”妇女节到来,女性就业话题再度引发关注,而职业女性遭遇的性别歧视再度成为热门话题。北大有关研究机构发布的调查数据显示,2015年高校毕业生就业落实率,男性高出4.8个百分点,起薪也高出一筹。有企业人力资源岗位工作人员直言不讳,企业招工更倾向于男性。女性进入职场后因生育问题,还要面临不少障碍。有受访者指出,职场女性职业上升时期与女性最佳婚育时期重合度很高,在激烈竞争下很难取得平衡。

就业入职环节的性别歧视究竟有多严重,新毕业生男性就业落实率高于女性,起薪也略高,这究竟能否说明是就业歧视因素起作用的结果,还有待具体分析。

影响入职竞争结果的因素很多,男性优于女性的一些条件,包括更可能承受更远的通勤距离、长时间出差、较为频繁的加班,因此形成的更强竞争力,是以更高劳动付出为代价的,从长远来看,并不利于男性职工的身体健康。这方面问题的核心其实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面前(无分劳动者性别),都显得过于弱势,几乎不可能获得谈判主动地位,因而不得不在不同程度上忍受劳动法规之外的无薪加班等额外付出。因此,要提高女性的就业竞争力,首先要打破性别界限,切实推进劳动法规的各项条款接地落实,加强劳动监察力度,要求企业充分尊重员工在工作中的主体权利以及休息权、休假权。

女职工入职之后,在保有工作职位、升职竞争中都面临许多障碍和压力。这些障碍和压力,如前所述,部分是因为劳动者弱势,男性同事承担额外加班等不公平负担而更可能获得升职竞争优胜。还有一些的确源自女性职业上升期(升职、积累关键工作经验)与女性最佳婚育时期的重合,所因此带来的不公对待。尽管法律法规赋予了女职工性别平等保障,以及具体的维权救济权利和渠道。但很多女职工为了保住工作,避免在自己的职业生涯履历中留下“麻烦制造者”的记录,就此放弃了维权打算,而延长婚育时间甚至因此放弃生育。

当前不仅需要完善相关平权法律援助机制,切实为遭受严重歧视的女职工提供救济支持;更重要的是,要正视女性职业上升期与女性最佳婚育时期实现重合的事实所在,意识到这一状况中短期内无法得到改变,为支持女性获得平等就业机会和职业发展空间,建立必要的激励机制,鼓励用人单位增加招录女职工,做好对女性职工各项权利的保障,设置较大幅度、数额的减税减费优惠。除此之外,国家有关部门应调整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内容,在报告中加入促进性别平等的具体信息,在这方面,大型央企应起到带头示范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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