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司法考试《国际私法》每日一题(201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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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国际私法》每日一题(2016.2.5)

  多项选择题

甲公司(买方)与乙公司订立了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后因遇到无法预见与不能克服的障碍,乙公司未能按照合同履行交货义务,但未在合理时间内将此情况通知甲公司。甲公司直到交货期过后才得知此事。乙公司的行为使甲公司遭受了损失。依《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

A.乙公司可以解除合同,但应把障碍及其影响及时通知甲公司

B.乙公司解除合同后,不再对甲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C.乙公司不交货,无论何种原因均属违约

D.甲公司有权就乙公司未通知有关情况而遭受的损失请求赔偿

  【正确答案】 AD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七十九至八十条对免责的情况进行了规定。免责的条件是:(1)不履行必须是由于当事人不能控制的障碍所致。例如,战争、禁运、风暴、洪水等。(2)这种障碍是不履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的。(3)这种障碍是当事人不能避免或不能克服的。免责的通知,根据公约第七十九条第(4)款的规定,不履行义务的一方必须将障碍及其对他履行义务能力的影响通知另一方。如果对方在不履行义务的一方已知道或理应知道此障碍后一段合理时间仍未收到通知,则不履行义务的一方对由于对方未收到通知而造成的损害应负赔偿责任。免责的后果,根据公约第七十九条第(5)款的规定,免责一方所免除的是对另一方损害赔偿的责任,但受损方依公约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权利不受影响。

由上述规定可知,乙公司未能按照合同履行交货义务的原因是遇到了其无法预见与不能克服的障碍,符合公约规定的免责的条件,其不交货不属于违约。乙公司有通知的义务,因为乙公司没有在合理时间内将障碍及其对它履行义务能力的影响通知甲公司,甲公司直到交货期过后才得知此事,乙公司的行为使甲公司遭受了损失,所以乙公司对由于甲公司未收到通知而造成的损失应付赔偿责任,甲公司有权就乙公司未通知有关情况而遭受的损失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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