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高等学校学生公寓收费管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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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高等学校学生公寓收费管理标准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近日印发《贵州省高等学校学生公寓收费管理办法》,核定了各类型学生公寓住宿费最高标准,从2016年秋季入学开始执行,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取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

新的《办法》根据宿舍所住人数、房间内基本设施、人均最低建筑面积等,核定了每生每学年最高收费标准,共有600元、900元、1100元、1200元、1400元五个档次。

人均建筑面积未达到最低标准的,每减少一平方米,住宿费标准相对应降低10%。而普通学生宿舍住宿费标准每生每学年仍按高等学校300元、中等职业学校200元执行。

据了解,为进一步加强学生公寓收费管理,结合我省实际,三部门对2002年原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的通知》进行了修订,对我省学生公寓住宿费进行结构性调整、下放定价权限和完善贫困生资助政策等。

本办法适用于贵州省各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主要采用银行贷款、学校自筹资金、引进社会资金等修建的学生公寓。严禁以建设高档学生公寓为由提高收费标准。

此外,高等职业院校的中职层次学生公寓住宿费标准,以及符合条件的中等职业学校(不含公办普通高中)、技工学校的学生公寓住宿费标准,由学校参照本办法、不超过高等学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最高标准的85%。

延伸阅读

床上用品不得强行配备

学生公寓住宿费已含学生公寓管理费(保卫、环境及公用面积卫生、公寓维修等费用)和定额供应的水电费。学生公寓的水电供应定额:每生每月3吨水、5度电。超出部分按居民用水、用电价格向学生收取。

高校学生公寓内床上用品和日用品以学生自主采购为主,不得强行统一配备。

住宿费不能跨学年预收

住宿费一律按学期或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学生因故转学、退学,以及其他原因终止学业的,学校应按规定计退住宿费。在校时间未满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

住宿费收取须按规定纳入校级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

经济困难生可享受减免

高等学校要在学校网站和学校醒目位置,将住宿费标准、批准机关和文号、投诉电话12358等内容进行公示。高等学校在招生简章中必须注明住宿费标准。

学校每年须从住宿费收入中提取不低于3%的经费,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免、补、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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