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司法考试《民法》每日一题(2016.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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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民法》每日一题(2016.1.28)

  单项选择题

甲在丽都酒店就餐,顾客乙因地板湿滑不慎滑倒,将热汤洒到甲身上,甲被烫伤。甲拟向法院提起诉讼。关于本案当事人的确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甲起诉丽都酒店,乙是第三人

B.甲起诉乙,丽都酒店是第三人

C.甲起诉,只能以乙或丽都酒店为单一被告

D.甲起诉丽都酒店,乙是共同被告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本题中,甲被烫伤是第三人乙直接造成的,但是乙之所以会滑倒并将热汤洒到甲身上,是因为丽都酒店的地板湿滑所致,即丽都酒店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人存在过错。若权利人起诉丽都酒店的,乙应该作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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