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某不服甲市乙县政府向谭某发放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向甲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甲市政府驳回崔某的复议请求,但改变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崔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崔某可向乙县法院提起诉讼
B.崔某可向甲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
C.被告为乙县政府
D.谭某为第三人
【正确答案】 BD
【答案解析】 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一审行政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据此可知,本案应由甲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选项C错误。《行政诉讼法适用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包括复议机关驳回复议申请或者复议请求的情形,但以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的除外。本案中,甲市政府驳回崔某的复议请求,属于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情况。《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据此可知,本案的被告应是乙县政府和甲市政府。
选项D正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在本案,市政府的决定不仅影响崔某的权益,还影响谭某的权益,在崔某起诉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谭某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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