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每日一题(2016.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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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每日一题(2016.1.27)

  单项选择题

甲乙丙三人合伙开办电脑修理店,店名为“一通电脑行”,依法登记。甲负责对外执行合伙事务。顾客丁进店送修电脑时,被该店修理人员戊的工具碰伤。丁拟向法院起诉。关于本案被告的确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一通电脑行”为被告

B.甲为被告

C.甲乙丙三人为共同被告,并注明“一通电脑行”字号

D.甲乙丙戊四人为共同被告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民诉解释》第六十条规定,在诉讼中,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据此可知,本案应以甲、乙、丙三人为共同被告,并注明“一通电脑行”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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