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民办高校在多方面享受和公办高校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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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民办高校在多方面享受和公办高校同等待遇

近日,减轻企业负担、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系列新闻发布会在湖北省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会上,湖北省教育厅副厅长严学军表示,湖北教育部门扩大教育投资和消费,积极扶持民办教育发展,取得较好效果。

严学军介绍,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精神,大力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以独立举办、共同举办等多种形式来兴办学前教育、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截止2014年底,我省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共5113所,民办在校生160.95万人,分别比2010年增加了28.76%和18.10%。

在学前教育阶段,省教育厅通过实施学前三年行动计划,每年安排财政专项资金鼓励扶持普惠性民办园的发展。2013年以来,投入近2.3亿元先后对6000多所(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给予奖补,并要求地方政府结合地方实际,研究制定支持当地民办幼儿园发展的具体政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无偿提供土地使用权、安排贴息贷款、减免租金、补贴运转经费、派驻公办教师、免费培训教师等方式,大力扶持社会力量举办普惠性、公益性民办幼儿园。并规定民办幼儿园在审批登记、分类定级、评估指导、教师培训、职称评定、资格认定、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享受同等待遇。

对于民办高中的扶持,教育部门从推进、招生制度改革方面着力,激发民办高中办学活力。从2015年起在武汉市、仙桃市开展民办普通高中招生计划改革试点,允许试点民办学校跨区域招生。

根据2013年湖北省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确立民办普通高校的四项自主权:自行确定专业学费标准、自主确定招生计划、自主确定专业招生批次、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并规定非盈利的民办普通高校在校园用地、房产以及提供学历教育取得的收入等方面享受与公办普通高校同等税收政策,在建设规划、用水、用电、用气、排污等方面享受与公办普通高校同等的收费优惠政策。

民办普通高校举办者或出资人将所拥有的土地以原值过户到学校名下时,只收取证照工本费和登记费;房租过户到学校名下时,减半收取交易手续费。同时,湖北省教育厅还印发《关于支持民办高校提高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对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调整优化结构、加强学科专业建设、公办高校带动民办高校发展等十个方面给予积极鼓励和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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