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日前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四条进行了解读。该条款规定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实施,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共四章三十四条。旨在规范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人员、从事和参与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的人员的合法权益。
文件中各级教育考试机构具体指什么机构?对此,教育部表示,教育部令第33号中的教育考试机构是指经批准承担实施国家教育考试的招生考试机构。各级主要包括国家级、省级、地(市)级和县(区)级。
市级、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是否有权直接根据该办法对相关考试违规行为进行认定和做出处理决定?教育部表示,关于对考试违规行为进行认定和做出处理决定。详见教育部令第33号第三章的有关条款描述。
相关条款显示,考生在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出现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应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备案;出现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签署意见,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处理,省级教育考试机构也可以要求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报送材料及证据,直接进行处理;出现第八条所列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签署意见,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对考生及其他人员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当地公安部门处理;评卷过程中发现考生有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并通知市级教育考试机构。
记者注意到,教育部令第33号第二十二条特别提到,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考点、考场出现大面积作弊情况或者需要对教育考试机构实施监督的情况下,应当直接介入调查和处理。发生第十四、十五、十六条所列案件,情节严重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处理,并及时报告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必要时,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参与或者直接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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