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师范生违约须赔偿符合契约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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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师范生违约须赔偿符合契约精神

1月3日重庆市教委公布了《重庆市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履约管理办法》,免费师范毕业生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未达到规定服务期限且不履行协议的,或未办理跨省就业或解约手续,自行择业的免费师范毕业生,属于违约。教育行政部门将公布违约记录,并记入个人诚信档案。

目前大学四年级的学生已经开始找工作,所以几乎在同一时间,重庆、广东、福建等省市,都针对免费师范生出台了相关的管理办法,以加强对免费师范生就业的管理和履约工作。与此同时,几个地方也无一例外地规定,如果免费师范生毕业以后没有履行当初所签订的协议去中小学任教,或者是没有达到规定的服务期限,那么不但要退回大学期间的学习费用、生活补助,而且还要支付一定的违约金。

按道理来说,这样的规定无可厚非,但是在网络上却引发了一些网友不同的看法,一些人更是把这样的协议比喻成了“卖身契”,认为这剥夺了免费师范生选择职业和人生发展方向的权利与自由。什么东西和权利扯上关系,好像都变得理直气壮起来,但权利是建立在义务基础之上的,既然免费师范生当初和当地教育部门签订了协议,享受到了免费读大学的权利,那么等到毕业以后,就应该无条件履行当初的协议,这才符合基本的社会契约精神。

我们当然可以尊重免费师范生选择不从事教师职业的权利和自由,但前提条件是要退回当初读大学时的学费以及各项生活补助,并且因为自己违反协议而支付一定的违约金,毕竟因为自己的违约行为,给国家在教师培养目标和规划上都带来了困扰。也只有这样,才符合公平公正的原则,否则既违反当初签订的协议不从事中小学教师的工作,同时又不愿意做出赔偿,那这种行为和恶意诈骗有何区别?

另一方面,在当前大学生就业普遍困难的情况下,这些免费师范生却没有就业之忧,基本相当于原来的“包分配”,理应对此怀有感恩意识才对。当然了,不管感恩不感恩,契约精神都是不可或缺的,这可以看做是他们离开大学校园,踏入社会的第一课。如果这些免费师范生缺乏诚信,随意违约,那么自己又如何从事教书育人的工作?

其实各地教育部门在对待免费师范生履约的问题上,已经尽最大限度做到了理解与宽容,比如不再把毕业生就业的范围限定在本省市,而是可以到外省市就业,只要从事中小学教师工作即可;比如没有要求免费师范生终生从教,而只要达到了服务期限,就可以重新选择自己的职业和人生等等。所以,作为国家免费师范教育的受益者,免费师范生理应本着诚信原则,秉持契约精神,心怀责任意识,不要随意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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