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长生育假尤需防范女性就业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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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生育假尤需防范女性就业不公

法律草案中延长生育假,大概只是原则性规定,必须在相关制度中详细表述让这一规定落到实处,而且还要重视解决这一规定带来的负面影响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12月21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修正案草案规定,符合政策生育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该草案提出,本修正案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12月21日中国新闻网)。

如果该草案获得正式通过,那么再过十天左右就可实施,这显然是急切盼望生二孩夫妻的福音。还值得高兴的消息是,生育假也将随之延长——这是中央明确全面二孩政策以来,舆论热议最多的问题之一。一旦生二孩可以延长产假,必然有助于提升生育意愿。

根据现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据说有的地方对晚婚晚育者还有15天至30天的奖励。但全面两孩后,生育两个孩子分别安排多长产假有待观察。假如生第一个孩子产假仍是98天,笔者认为生第二个孩子产假应更长,一者,两个孩子需要照顾;二者,产妇身体需要更长时间恢复。

也就是说,一旦延长生育假的法律草案获得通过,应该立即完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至于如何延长产假(包括男性陪产假),一方面要充分考虑女性的意见,另一方面也要兼顾用人单位的看法,因为女性产假时间长短直接关系到企业利益。如果不考虑企业利益,女性就业就会面临更多歧视。

女性就业歧视现象早就存在。比如2013年全国妇联妇女发展部与有关调研机构对女大学生就业创业状况开展的联合调查显示,9成以上的女大学生表示在求职过程中曾遇到过不同程度的性别歧视。女性被歧视的原因之一就是结婚生育。而全面二孩政策明确后,女性就业歧视的例子明显增多。

女性就业歧视存在三种情况:一是女性收入少于男性。亚洲开发银行一份报告称,中国女性的平均薪水仅为男性的63%。二是女性在单位深造的机会少,比如接受教育和培训要少于男性。尤其是第三点,女性求职难度远远高于男性。所以,为全面二孩延长生育假后,尤其需要防范女性就业不公。

作为用人单位尤其是企业恐怕很现实,势必会考虑用人成本。而全面放开二孩、延长生育假,无疑增加了企业用人成本。那么,高度重视成本、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企业,就会更加歧视女性。为了应对这一问题,据说不少高校的女性研究生本科生在校期间就结婚生子了,为的是增加就业竞争力。

显然,女性个体应对就业歧视的能力很有限。这需要政府有关方面进行全方位设计和安排。其中,制度安排是基础。有人曾建议制定反就业歧视法,值得考虑,因为这有利于提升女性权益保障方面法律的统一性、系统性、权威性。如果能够在法律中明确每个用人单位中女性的比例,效果将更好。

当然,也要充分考虑企业的难处,在经济增速放缓、很多企业经营困难的情况下,如果强逼企业招聘女性,恐怕更令企业反感甚至会造成企业破产。因此,保障女性就业权益必须与企业减负相挂钩,比如一个单位的产妇人数、产假天数应该与税收优惠挂钩,以此鼓励企业招聘女性,在工作中平等对待女性。

总之,上述法律草案中延长生育假,大概只是原则性规定,必须在相关制度中详细表述让这一规定落到实处,而且还要重视解决这一规定带来的负面影响(即影响女性就业),而消除这种负面影响必须进行系统的制度设计和改革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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