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生入伍优惠政策:非津户籍退役后可在津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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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生入伍优惠政策:非津户籍退役后可在津落户

为鼓励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积极应征入伍,进一步提高兵员征集质量,天津市对2013年度高校毕业生推出征兵优惠支持政策,类似优惠政策在全国尚属首例。根据这项优惠政策,入学前为非天津市户籍的本市高校毕业生,今年可以在本市报名入伍,退役后可按国家和天津市有关规定在本市安置落户。这改变了以往非天津市户籍的本市高校毕业生只能回到户籍所在地报名入伍的单一选择。

在采访中记者了解到,征集的高校毕业生,是指坐落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往届毕业生、成人教育、各类非学历教育、培训类院校及自考类院校学生不包括在内。高校毕业生入伍的年龄、身体、政治等条件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每年5至6月份,高校所在地区县征兵办公室要会同教育、公安、卫生等部门,深入高校组织毕业生进行兵役登记和入伍预征,符合基本征集条件的确定为预征对象;指导预征对象登录“大学生预征报名平台”(http://zbbm.chsi.com.cn),填写《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和《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以下称《登记表》和《申请表》),审核填报信息,并将《登记表》和《申请表》盖章后发给预征对象本人。各高校要在当地兵役机关和教育部门指导下,成立专门班子,指定专门人员抓好毕业生征集工作落实。具体工作,高校设有武装部的由武装部牵头负责,没有设立武装部的由学生管理部门负责。

入学前为本市户籍的高校毕业生,持《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区县征兵办公室报名应征。通过体格检查、政治审查并符合其他征集条件的,由区县征兵办公室优先批准入伍。

入学前为非天津市户籍的高校毕业生,根据本人意愿可在高校所在地区县征兵办公室报名应征,退役后可按国家和天津市有关规定在本市安置落户。具体程序和规定如下:

1.高校毕业生预征对象根据通知要求,参加体检政审,符合征集条件的由高校所在地区县征兵办公室批准入伍,就读高校应为其办理户籍及档案留校手续,由高校所在地区县民政部门按照当地同等标准发放义务兵家属优待金。高校毕业生批准入伍后,对户口迁入本市高校集体户口的毕业生由就读高校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户口注销手续,对户口在原籍的由就读高校所在地区县征兵办公室发函通报其原籍兵役机关办理户口注销手续。2.入伍高校毕业生退出现役时,由本人申请,经高校所在区县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可享受本市户籍退役士兵同等自主择业经济待遇。3.入伍高校毕业生退出现役后,由户口注销地公安部门负责恢复户口。在本市落实就业单位的,按照市政府规定办理天津市户籍。退役高校毕业生可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向原就读高校再次申请办理《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公安部门依据退出现役高校毕业生所持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为其办理户籍到工作所在地的户口迁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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