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聘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热爱教育事业,具有教书育人理想,责任感强,乐于奉献。
(二)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较强的实践应用能力和科研工作能力,在校学习期间学习成绩优良,工作期间工作业绩突出,未受过任何处分,2016年9月1日前能正式到岗工作。
(三)年龄要求:正高级职称人员在50周岁及以下;博士(副高级职称人员)在40周岁及以下;硕士在35周岁及以下,特殊紧缺人才或者特别优秀者,经市人力社保局认定同意后,可适当放宽年龄。年龄计算截止时间为报名前一日。
(四)具有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
(五)符合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回避要求和审批机关确认条件。
(六)符合招聘岗位所需的学科专业(方向)、学位、职称及其它条件。
(七)在国外境外高校获得的全日制学历(学位),其学历(学位)须获得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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