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每日一题(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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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每日一题(12.11)

  多项选择题

甲向大恒银行借款100万元,乙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甲到期未能归还借款,大恒银行向法院起诉甲乙二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关于诉的合并和共同诉讼的判断,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本案属于诉的主体的合并

B.本案属于诉的客体的合并

C.本案属于必要共同诉讼

D.本案属于普通共同诉讼

【正确答案】 AC

【答案解析】 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诉的主体合并,是指将数个当事人合并到同一诉讼程序中审理和裁判。诉的客体合并,是指将同一原告对同一被告提起的两个以上的诉或者反诉与本诉合并到同一诉讼程序中审理。本案中,银行同时起诉甲、乙二人,将甲乙两个当事人合并到同一事实程序中的情况属于诉的主体合并。

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本案中,甲是债务人,乙对该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属于同一个借款法律关系,大恒银行向法院起诉甲、乙二人,属于必要共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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