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核对象
自治区各级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自治区各级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工作按有关规定进行。
二、考核时间
2015年12月上旬开始,2016年1月底前结束。
三、考核内容
1、明确考核标准。紧紧围绕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坚持新疆特色好干部标准,强化对四强、三力的考核,强化对遵守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的考核,重点了解在反对民族分裂、维护社会稳定等重大问题上的思想认识和现实表现。
2、突出考核重点。按照公务员的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等各方面表现情况,以平时考核为重要依据,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3、做到三个结合。把年度考核与三严三实专题教育结合起来,与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及贯彻落实第二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和自治区党委八届七次、八次全委(扩大)会议、南疆工作会议精神结合起来,与自治区访民情惠民生聚民心活动结合起来,通过考核发挥传导压力,增强动力,激发活力的作用。
四、考核实施
1、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由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牵头抓总,按照《自治区公务员考核暂行办法》规定的方法、程序以及相关要求组织实施。
2、自治区各级访民情惠民生聚民心住村(社区)工作组公务员的年度考核工作, 按照新民办发〔2015〕81号文件执行。
3、挂职半年以上的公务员,原则上在挂职单位进行考核。挂职不足半年的,或者在疆外挂职、挂职单位不进行考核的,由挂职单位提供挂职期间表现材料,在派出单位参加考核。
4、外出学习、培训的公务员,在派出单位参加考核,主要根据学习、培训表现确定考核等次。
五、考核定等
1、按照《自治区公务员考核暂行办法》的规定,确定本地本单位年度考核评优比例。
2、适当提高艰苦边远地区乡镇公务员年度考核评优比例。四类以上地区乡镇公务员年度考核评优比例在原定比例基础上可上浮5个百分点,最高可提高到25%,南疆四地州四类以上地区乡镇公务员年度考核评优比例可提高到30%。
3、第八批中央和国家机关、省市援疆干部的考核,与受援地、受援单位公务员一同进行,不计入受援地、受援单位评优基数、不占评优比例。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民主测评得优秀票率一般应高于50%。
六、考核要求
1、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统筹安排,抓紧制定具体方案,把考核工作作为推进工作的重要抓手,以严密的组织实施,严实的工作作风,推进自治区党委各项工作部署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2、注重运用平时考核结果。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公务员局关于深入开展公务员平时考核试点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14〕36号)精神和年初自治区公务员平时考核工作推进会议部署,要把平时考核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平时考核在年度考核中的权重一般不低于60%。自治区平时考核联系点单位,要结合个人工作记实、领导审核评鉴,加强对平时考核结果的综合分析和运用,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员应在平时考核结果好的公务员中产生,充分发挥平时考核的基础作用。
3、充分发挥年度考核的风向标作用。不仅要突出评优的正向激励,更要突出评劣的反向警示。要综合分析考核结果,全面客观准确的评价公务员的德才素质和履职情况,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的重要依据,并充分体现到用人导向上。要强化警示惩戒,对工作和作风方面存在问题的干部,要及时提醒、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对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的,要严格落实有关处理规定,并视情况进行组织调整或免职。通过科学考核、公正评价、考用结合,鼓励先进、鞭策后进,促进公务员敬业尽责、廉洁从政,为提高机关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公务员队伍提供保障。
4、及时兑现相关待遇。对本年度确定为优秀等次、连续三年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按照《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分别给予嘉奖、记三等功,并颁发奖励证书和奖章。各地州市按照《关于公务员奖励证书、奖章制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新人社发﹝2014﹞76号)要求,及时制作并发放公务员奖励证书和奖章。自治区区级机关公务员奖励证书和奖章,分别在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干部五处和自治区公务员局考核奖励处领取。对年度考核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公务员,按规定兑现年度考核奖金,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年度考核结束后,各地各单位于2016年1月底前,按分工范围将年度考核工作总结、《自治区区级机关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审核表》(附件1)、《地州市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统计表》(附件2)、《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基本称职、不称职人员名单》(附件3)、《公务员年度考核三等功备案表》(附件4)的纸质及电子文档,分别报送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干部五处和自治区公务员局考核奖励处审核、备案。考核中确定为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的人员,须同时报送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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