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范围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对象为经我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举办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在岗教师。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分为首次注册和定期注册,教师完成首次注册后,每5年申请一次定期注册。试点工作只进行首次注册。
注册条件
(一)申请首次注册,须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与教学岗位相应教师资格;
2.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在岗教师;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教师法》规定的教师的义务,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有良好的师德表现,师德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
4.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
5.首次任教人员须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
(二)申请定期注册,须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与教学岗位相应教师资格;
2.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在岗教师;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达到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师德考核评价标准,有良好的师德表现;
4.考核期内每年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
5.每个注册有效期内完成不少于国家规定的360个培训学时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等量学分;
6.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
(四)申请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式2份;
2.《教师资格证书》;
3.与教育行政部门或任教学校签订的有效聘用合同;
4.任教学校出具的师德表现证明;
5.最近连续五年的年度考核证明;
6.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继续教育证书。
一人一年只能对一本教师资格证书进行注册。有两种及以上教师资格证书的,按与现任教学段和学科一致的教师资格证书进行注册。
(五)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在受理注册申请终止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给出注册结论。注册结论应提前进行公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申报材料的初审,提出注册结论的建议;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申报工作的复核;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注册申请进行终审,并在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注册结论及有关信息。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将申请人的《教师资格注册申请表》一份存入个人人事档案,一份归档保存,同时在申请人《教师资格证书》附页上标明注册结论。
相关规定
(一)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教师资格注册的,视情况暂缓注册或注册不合格,并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已经注册的,应当撤销注册。
(二)任教学校未按期如实提供申请人注册证明材料的,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实施定期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对不符合教师定期注册条件者予以定期注册的;
2.对符合教师定期注册条件者不予定期注册的。
(四)注册范围内的教师无故逾期不申请定期注册,按照注册不合格处理。
定期注册的组织和管理
(一)省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的组织实施、管理和监督。
(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要规范定期注册结果的运用。
(三)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人对定期注册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提出申诉或者行政复议。
(四)定期注册工作不收取教师和学校任何费用;
(五)在首次注册或定期注册当年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教师,应注册至退休年度。已退休人员不参加注册。
附则
本实施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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