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31次会议决议,经总结前期试点工作经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对《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办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同时,决定自2016年起,将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工作的实施范围扩大到全国。请你们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开展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试点工作的意见》(学位〔2014〕1号)和《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办法》,组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各学位授予单位做好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工作。
军队系统各学位授予单位学位授权点的动态调整意见和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意见和办法另行制定,并统一组织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及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每年的调整结果,须于当年6月底前报送至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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