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司法考试《经济法》每日一题(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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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经济法》每日一题(11.30)

  多项选择题

某上市公司自2003年以来年年盈利,财务状况良好。2004年,该公司曾出现过财务会计文件虚假记载的情况,此后再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2008年10月该公司拟发行新股。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

A. 该公司曾有虚假财务记载,所以不能发行新股

B. 该公司具备发行新股的条件,但仅限于向原股东配售股份

C. 该公司具备发行新股的条件,但仅限于向特定对象募集股份

D. 该公司虽曾有虚假财务记载,但目前不影响发行新股

【正确答案】 ABC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公司发行新股的条件。

选项A说法错误,选项D说法正确。《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公司公开发行新股。该公司2004年发生过财务会计文件虚假记载,从2004年到2008年10月,已经超过了三年,该公司可以发行新股。

选项C、D说法错误。《证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二)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四)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募股申请和下列文件:(一)公司营业执照;(二)公司章程;(三)股东大会决议;(四)招股说明书;(五)财务会计报告;(六)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七)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依照本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第十五条规定,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擅自改变用途而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据此可知,本题中公司具备发行新股的条件,而且对新股的发行对象无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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