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法医鉴定,6岁女童小武的伤情为轻伤一级。
“从母亲的行为来看,可以考虑监护权的转移问题了。”
上海政法学院教授、上海市未成年人司法研究会会长姚建龙对中国青年报记者表示。2014年12月18日两高、两部颁布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了6种可以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具体标准。在本案中,母亲的行为符合“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这一撤销监护权的法定情形。
“轻伤可以构成故意伤害罪,也可以刑事和解。”作为儿童保护法律专家,姚建龙坚持认为,“转移监护资格不如修复监护关系。”
但是,他认为修复监护关系有一个重要的前提,即要有修复可能性同时必须符合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正因如此,需要有专业和中立的第三方进行专门的监护评估。这是一个不能马虎的环节,如果评估下来,孩子与母亲在一起并不符合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则应当坚决剥夺母亲监护权,另行指定监护人,同时原监护人仍应当继续负担抚养费用和因监护侵害行为产生的各项费用。
与心理专家的观点一致,姚建龙还坚持认为,即便剥夺了母亲的监护权,仍应当尽快让孩子进入家庭环境中照料和生活。
“儿童不宜通过机构抚养,这对于孩子的成长会产生不利的影响。”姚建龙强调。
就本案来看,如果法院认定应当剥夺母亲监护权,他更加倾向让孩子回归到生父的家庭中。尽管媒体披露生父已经组成了新的家庭,但毕竟血缘背后是割舍不断的亲情,更有利于孩子的融入和新生,况且父亲有监护意愿。监护人的工作与家庭经济状况等并不是决定性的因素。
根据媒体披露,小武的父亲已授权律师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女童母亲监护人资格。
法律规定了监护人的序位,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应当依照序位选择合适的新的监护人,未成年人有其他监护人的,应当由其他监护人承担监护职责。据此姚建龙认为,在本案中即便小武是她父亲的非婚生的女儿,从监护人的序位来看,他也是指定监护人的优先人选。
“国外的思路也是这样的,虽然有儿童福利体系来托底,但并不认为这是最佳选择。我一直强调家庭的环境才有利于孩子成长,这是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要求。”姚建龙一针见血地指出。
记者在采访的过程中发现,在该案中,地方民政部门介入的过程中仍然显得有些生疏。
姚建龙认为:“尽管民政部门的托底不是最好的选择,但并不意味着民政部门可以消极作为。我国民法通则、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将困境儿童救助与保护的职责赋予了民政部门。根据国家亲权原则,国家机关未成年人保护职责的行使应当积极、主动。如果没有积极、主动和跨前一步的思维,而只是消极托底,必然是既托不住也托不好。”
姚建龙还特别强调:“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未成年人保护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与配合。如何让负有未成年人保护职责的部门都能够积极履职,仍是需要努力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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