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省综治办、民政厅等9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于日前实施
日前,《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开始实施,从住房保障、医疗救助和子女教育等多个方面,对见义勇为人员的权益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消除了见义勇为人员的后顾之忧。今后,见义勇为英雄将不再流血又流泪。
昨日,全省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召开。记者获悉,由省综治办、民政厅等9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已于日前实施。《意见》从住房保障、社会保障、医疗、教育等多方面加强对见义勇为人员的权益保护,明确了对见义勇为伤亡人员的抚恤标准。
根据新规,见义勇为死亡被评为烈士,其子女可在普通高校招生录取中加20分。
9部门联合制定实施意见 明确见义勇为标准
去年,国务院同意民政部等7部门发布了《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意见》。日前,四川省综治办、民政厅等9部门联合制定了《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省综治办相关负责人表示,见义勇为是维护社会正义的高尚行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可是在实践中,由于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仍存在政策措施不统一、补偿标准不明晰、保护措施操作性不强等问题,使见义勇为人员的权益得不到保护,社会上出现了“不敢帮”、“不愿帮”的现象。
《意见》明确了见义勇为的行为标准,即公民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的行为,提出了“提高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医疗保障水平”等多项政策措施。
见义勇为被评为烈士 家属享受相关待遇
《意见》明确规定,对见义勇为牺牲人员,凡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依法评定为烈士,其家属按照《烈士褒扬条例》享受相关待遇。
不符合烈士评定条件,属于因公牺牲情形的,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有关规定予以抚恤;属于视同工伤情形的,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相当于本人40个月工资的遗属特别补助金。其中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由民政部门发放。
不属于上述情形的,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40个月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发放一次性补助金,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落实待遇,无工作单位的由民政部门从县(市、区)见义勇为专项基金解决发放。
见义勇为牺牲人员子女 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意见》规定,在普通高校招生录取中,对县(市、区)政府表彰的“见义勇为公民”考生加10分;市(州)政府表彰的“见义勇为勇士”考生加15分;省政府表彰的“见义勇为英雄”考生加20分;对见义勇为死亡或致残人员子女,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被评定为烈士的,其子女加20分。
在幼儿和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幼儿园优先接收见义勇为死亡或致残人员子女;见义勇为死亡或致残人员的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子女可在其居住地、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由当地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安排到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就读,享受当地居民同等待遇。见义勇为死亡或致1-4级残疾人员的子女,中考时按当地普通高中录取最低控制线5%的标准,降低分数录取。
对见义勇为负伤人员 坚持先救治后收费
对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医疗机构要建立绿色通道,坚持“先救治、后收费”原则,对急危重症者,要优先救治。因紧急救治发生的医疗费用,有加害人或责任人的,由加害人或责任人承担;无加害人或责任人以及加害人或责任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的,按规定通过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解决。因负伤造成长期医疗费用个人负担较重的人员,可通过医疗机构适当减免医疗费用、城乡医疗救助等方式帮助解决困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排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并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见义勇为人员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税务、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优先依法办理证照,有关费用依法给予减免。
住房保障方面,对符合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准入标准的城镇见义勇为人员及家庭,应优先纳入住房保障体系,优先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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