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公布中外合作办学评估方案 4省市将试点(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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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公布中外合作办学评估方案 4省市将试点(8.6)

8月4日讯教育部日前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了关于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评估工作的通知。

通知表明,为贯彻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确定的“扩大开放,规范办学、依法管理、促进发展”的中外合作办学工作方针,全面落实教育部加强中外合作办学行政监管的措施,推进“两个平台”(建立中外合作办学监管工作信息平台和中外合作办学颁发证书认证工作平台)和“两个机制”(建立中外合作办学质量评估机制和中外合作办学执法和处罚机制)建设,进一步规范中外合作办学管理,提高中外合作办学质量,促进中外合作办学健康发展,教育部决定组织开展对中外合作办学的评估工作。

据通知,中外合作办学评估评估对象是依法批准设立和举办的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以及实施境外学士学位以上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该评估工作由我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统一组织,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具体实施。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育部评估工作的具体安排,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外合作办学评估的组织与协调工作。

该通知附有中外合作办学评估方案说明。据该说明,这项评估工作主要是合格评估,评估结果分为合格、有条件合格和不合格三种。评估结果将根据实际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将结果反馈到相应办学单位,对通过评估发现的办学规范、质量较高、社会效果较突出的办学单位,将宣传和推广其办学经验;对办学存在严重问题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采取限期整改、停止招生等处罚措施。

据了解,中外合作办学评估以办学单位的自我评估为主,在此基础上,以随机抽查等方式组织实地考察评估。评估周期将依据中外合作办学审批的办学年限及培养周期进行定期评估。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评估指标体系有9项一级指标,21项二级指标。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评估指标体系有8项一级指标,22项二级指标。

中外合作办学评估将分阶段进行,2009年下半年将先在天津、辽宁、江苏、河南四省市试点,在总结经验并进一步完善评估标准和程序后全面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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