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广东省公务员考试要求:
考试期间,哪些行为属于手机使用的情形,会受到什么处理?
界定为手机 使用的情形包括:一是携带身上并开机;二是未放在指定位置上,手机铃音响、闹铃响或手机震动;三是携带 手机当做钟表或其他功能使用的;四是拿出手机看、接收或发送信息等;五是拿出手机并开机;六是监考人员明确记录为使用或事后核实为使用的。
报考者若使用手机,适用《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第七条第(三)款使用禁止 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由公务员考试机构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报考者携带 手机但未使用,会受到什么处理?
报考者携带 手机进入考场未放在指定位置,但未使用手机,适用《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第六条第(一)款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 放在指定位置的。报考者有此行为,当场发现经警告仍不改正的,由公务员考试工作人员责令其离开考场,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事后发现的,由公务员 考试机构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如何理解对《行政职业能力测验》进行雷同卷鉴定?
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在笔试阅卷过程中要进行雷同试卷鉴定,对考生异常试卷进行甄别。雷同试卷鉴定是公务员考试录用过程中的重要环节,是打击考试作弊行为,保证公务员录用考试公平公正的重要手段和有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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