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证券从业资格《证券交易》章节重点四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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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证券从业资格《证券交易》章节重点四十九

融资融券业务客户的申请、征信与选择(熟悉)

(一)客户的申请

客户的申请

由客户本人向证券公司营业部提出申请。客户申请时应向证券公司营业部提交证券公司规定的相关材料。

客户征信调查

(1)证券公司应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并以书面和电子方式予以记载、保存。

(2)内容:客户基本资料;投资经验;诚信记录;还款能力;融资融券需求。

(3)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客户和证券公司的股东、关联人,证券公司不得向其融资融券

客户的选择标准

(1)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要求客户在申请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证券公司所属营业部开设普通证券账户并从事交易满半年以上(试点初期一般都要求满18个月以上)。

(2)账户状态:客户开户手续齐全、资料完备,资金账户与证券账户对应关系清晰,交易结算状态良好。

(3)信誉状况:客户信誉良好,无重大违约记录。

(4)资产状况:具有符合要求的担保品和较强的还款能力。

(5)投资风格及业绩:投资风格稳健,无重大失误和损失,有一定的风险承受能力。

(6)关联关系:非证券公司股东或关联人。

融资融券业务合同与风险揭示

(一)融资融券业务合同内容(熟悉)

1.证券公司在向客户融资融券前,应当与其签订载入中国证券协会规定的必备条款的融资融券业务合同。合同应由证券公司统一制定、保管和与客户签订。

2.合同中载明的事项(20项)。

3.客户只能与1家证券公司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向1家证券公司融入资金和证券。

(二)风险揭示(熟悉)

《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中注意的几点内容:

1.提示客户注意融资融券交易具有普通证券交易所具有的政策风险、市场风险、违约风险、系统风险等各种风险,以及其特有的投资风险放大等风险。

2.提示客户在开户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前,必须了解所在的证券公司是否具有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资格。

3.提示客户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清偿债务,或上市证券价格波动导致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低于维持担保比例,且不能按照约定的时间、数量追加担保物时,将面临担保物被证券公司强制平仓的风险。

4.提示客户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其信用资质状况降低,证券公司会相应降低对其的授信额度,或者证券公司提高相关警戒指标、平仓指标所产生的风险,可能会给客户造成的经济损失。

5.提示客户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调高,证券公司将相应调高融资利率或融券费率,客户将面临融资融券成本增加的风险。

6.提示客户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因自身原因导致其资产被司法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出现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破产、解散等情况时,客户将面临被证券公司提前了结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可能会给客户造成经济损失。

7.提示客户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发生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调整、标的证券暂停交易或终止上市等情况,客户将可能面临被证券公司提前了结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可能会给客户造成经济损失。

8.提示客户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证券公司将以《融资融券合同》约定的通知与送达方式及通讯地址,向客户发送通知。通知发出并经过约定的时间后,将视作证券公司已经履行对客户的通知义务。客户无论因何种原因没有及时收到有关通知,都会面临担保物被证券公司强制平仓的风险,可能会给客户造成经济损失。

9.提示客户应妥善保管信用账户卡、身份证件和交易密码等资料。如客户将信用账户、身份证件、交易密码等出借给他人使用,由此造成的后果由客户承担。

10.除上述9项风险提示外,各试点证券公司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本公司制定的《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中对融资融券交易存在的风险做进一步列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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