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每日一题(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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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每日一题(11.13)

单项选择题

关于辩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被告人王某在犯罪时17周岁,在审判时已满18周岁,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

B.被告人李某可能被判处死刑,在审判时法院为其指定辩护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李某当庭拒绝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法院另行为其指定辩护人。在重新开庭审理后,李某再次拒绝法庭为其指定的辩护人,合议庭不予准许

C.法院为外籍被告人汤姆(25周岁)指定了辩护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汤姆拒绝法院为其指定的辩护人,提出自行委托辩护人,法庭准许后,汤姆自行委托了辩护人。再次开庭审理后,汤姆再次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合议庭不予准许

D.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的,法庭应当允许,宣布延期审理。延期审理的期限为10日,准备辩护时间计入审限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选项A错误。《刑诉解释》第四百七十二条规定,审判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据此可知,王某审判时已满十八周岁,不属于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的情形。

选项B正确。《刑诉解释》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被告人拒绝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查明原因。理由正当的,应当准许,但被告人须另行委托辩护人;被告人未另行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书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该解释第二百五十四条第四款规定,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重新开庭后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不予准许。据此可知,李某是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被告,属于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的情形。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李某当庭拒绝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法院需另行为其指定辩护人。在重新开庭审理后,李某再次拒绝法庭为其指定的辩护人,此时合议庭不予准许。

选项C错误。《刑诉解释》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三款规定,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的,合议庭应当准许。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应当宣布休庭;仍有辩护人的,庭审可以继续进行。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次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要求另行指派律师,由其自行辩护。选项C中,被告人汤姆是外籍人,属于可以为其指定辩护的情形,而非应当为其指定辩护的情形。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汤姆拒绝法院为其指定的辩护人,提出自行委托辩护人,法庭准许后,汤姆自行委托了辩护人。再次开庭审理后,汤姆再次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的,合议庭可以准许,但是被告人不得再另行委托辩护人,但可以自行辩护。

选项D错误。《刑诉解释》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依照前两条规定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的,自案件宣布休庭之日起至第十五日止,由辩护人准备辩护,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自愿缩短时间的除外。据此可知,另行委托辩护人或指派律师的,法庭应当宣布休庭,而非延期审理。另外,准备辩护的期限是15日,而非10日,且准备辩护的时间计入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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