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4日,天津市教委、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天津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暂行)》,在天津市建立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制度,资助面占全市普通高中在校生总数的10%,以切实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
据悉,暂行管理办法适用于天津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普通高中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和完全中学的高中部,资助对象为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天津市各区县还可结合实际,在确定资助面时适当向农村地区、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倾斜。国家助学金由天津市和区县财政共同出资设立。天津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和生活费用开支,资助标准分为三等,资助面各占资助总人数的1/3;其中一等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2000元,二等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1500元,三等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1000元。
天津市高中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按学期发放。每年9月30日前,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各校组织等级认定等评审,并将结果在校内至少公示5个工作日。各普通高中要为每位受助学生分别办理银行储蓄卡,直接将国家助学金按学期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代替或扣减国家助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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