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民办学校不得委托中介机构或个人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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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民办学校不得委托中介机构或个人招生

为规范民办学校的招生行为,天津明确规定,民办学校不得委托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活动。

近年来,天津大多数民办学校能够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运作、诚信招生。但仍有少数学校存在不规范使用学校名称、不能如实向社会宣传自己甚至违规欺诈招生的问题,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

近日召开的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对《天津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修改后的草案对民办学校招生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规定,民办学校不得委托中介机构或者个人进行招生活动;民办学校发布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应该在发布前将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的内容、发布形式和相关证明材料报审批机关备案;民办学校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必须客观、真实、准确、与备案内容一致,要载明学校名称、性质、培养目标、办学层次、专业设置、办学形式、办学场所、收取费用、证书发放等有关事项;民办学校的收费项目、标准、依据等,应当在办学收费场所的明显位置予以公示。

民办学校一旦在招生方面存在违规行为,将被处罚。该草案明确规定,民办学校虚假宣传,以误导、欺骗等方式招收学生,由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由登记管理部门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未向审批机关备案的,由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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