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失赔偿原则
1. 含义
对于价值补偿性保险合同,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义务,从而使被保险人恢复到受灾前的经济状态,但不能使被保险人获得额外收益。
2. 损失赔偿原则的派生原则
(1)代位求偿原则:是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推定全损,或者保险标的由于第三者责任倒置保险损失,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责任后,依法取得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或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的追偿权。
(2)重复保险分摊原则:是指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各保险人采取适当的分摊方法分配赔偿责任,是被保险人既能得到充分的补偿,又不会超过实际损失而获得额外的利益。
3. 损失补偿原则的实现方式
(1)现金赔付;
(2)修理;
(3)更换;
(4)重置。
4. 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
(1)定值保险;
(2)重置成本保险;
(3)施救费用的赔偿;
(4)人身保险。
近因原则
1. 近因及近因原则的含义
(1)近因:是指引起保险指标的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性作用的原因。
(2)近因原则:若引起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则保险人承当损失赔偿责任,若近因属于除外责任,则保险人不负担赔偿责任。
2. 近因原则的运用
(1)确定近因原则的基本方法。
(2)近因原则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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