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证券从业资格《证券交易》章节重点三十五

首页 > 

考试

 > 2015年证券从业资...

2015年证券从业资格《证券交易》章节重点三十五

股份报价转让业务

股份报价转让业务主要体现在股份挂牌、股份转让、主办券商和信息披露等几个方面。

1.股份挂牌。

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非上市公司”)申请股份在代办系统挂牌,须委托一家主办券商作为其推荐主办券商,向中国证券业协会进行推荐。这里的主办券商是指取得中国证券业协会授予的代办系统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

2.股份转让。

(1)一般规定。

挂牌公司股份转让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9:30~11:30,13:00~15:00。

(2)委托。

委托的股份数量以“股”为单位,每笔委托股份数量应为3万股以上。投资者证券账户某一股份余额不足3万股的,只能一次性委托卖出。股份的报价单位为“每股价格”。报价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

(3)申报。

(4)成交。

(5)结算。股份和资金的结算实行分级结算原则。

(6)报价和成交信息的发布。

(7)暂停和恢复转让。

(8)终止挂牌。挂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终止其股份挂牌: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中国证监会核准其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北京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同意其终止股份挂牌申请;中国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3.主办券商和信息披露

(1)主办券商。证券公司从事非上市公司股份报价转让业务,应取得中国证券业协会授予的代办系统主办券商业务资格。

(2)信息披露。

股份挂牌前,非上市公司至少应当披露股份报价转让说明书。

股份挂牌后,挂牌公司至少应当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临时报告。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查字典资讯网,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

查看全部

推荐文章

猜你喜欢

附近的人在看

推荐阅读

拓展阅读

相关资讯

最新资讯

网友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