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证券从业资格《证券交易》章节重点三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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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证券从业资格《证券交易》章节重点三十二

代办股份转让的资格条件

(一)证券公司从事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应具备的条件(熟悉)

1.具备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资格,遵守协会自律规则,按时缴纳会费,履行会员义务。

2.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为综合类证券公司或比照综合类证券公司运营1年以上。

3.同时具备承销业务、外资股业务和网上证券委托业务资格。

4.最近年度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8亿元,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

5.经营稳健,财务状况正常,不存在重大风险隐患。

6.最近2年内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7.最近年度财务报告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拒绝发表意见。

8.设置代办股份转让业务管理部门,由公司副总经理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该项业务的日常管理,至少配备2名有资格从事证券承销业务和证券交易业务的人员,专门负责信息披露业务,其他业务人员须有证券业从业资格。

9.具有20家以上的营业部,且布局合理。

10.具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防范机制。

11.具备符合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技术规范和标准的技术系统。

12.中国证券业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股份转让公司委托代办转让应具备的条件

只能委托1家证券公司办理股份转让,并与证券公司签订委托协议。代办转让的股份仅限于股份转让公司在原交易场所挂牌交易的流通股份。

对于《指导意见》施行前已退市的公司,在《指导意见》施行后15个工作日内未确定代办机构的,由证券交易所指定临时代办机构。临时代办机构应自被指定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开始为退市公司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份的转让提供代办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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