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应范围
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共有18个县(市、区),分别是:
1.民族自治地方(1州7县):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辖吉首市、凤凰县、花垣县、保靖县、古丈县、泸溪县、永顺县、龙山县等8个县市)、通道侗族自治县、新晃侗族自治县、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芷江侗族自治县、麻阳苗族自治县、城步苗族自治县、江华瑶族自治县。
2.享受民族自治地方待遇的县区(1县2区):桑植县、永定区、武陵源区。
二、加分标准
1.上述18个县(市、区)的少数民族考生报考本县(市、区)行社的,笔试成绩加5分。
2.上述18个县(市、区)的汉族考生报考本县(市、区)行社的,笔试成绩加2.5分。
三、考生民族及户籍认定依据
1.在上述18个县(市、区)参加高考的人员,报考本县(市、区)行社员工的,即为本地考生,可享受加分政策。是否在本地参加高考,以考生学籍档案记载为准。湘西自治州辖内考生在吉首民族中学参加高考,报考本县行社员工的,视同为本地考生。
2.考生民族以考生学籍档案中普通高校招生考生报名登记表及湖南省报考大中专院校少数民族考生民族成份审核表记载的民族信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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