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的概念
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起诉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起诉决定立案审理,从而引起诉讼程序开始的职权行为。行政诉讼程序的引发,虽然必须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起诉为前提,但仅有起诉没有人民法院的立案受理,行政诉讼程序仍然无从开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起诉与人民法院的受理的结合,才构成行政诉讼程序的开始。无论是对行使诉权寻求司法保护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言,还是对行使审判权的人民法院来说,受理这一诉讼行为的意义都十分重要。
对起诉的审查
人民法院在接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状后,应当组成合议庭,对起诉的内容和形式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裁定。通过对起诉的审查,人民法院可以查明当事人的起诉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及时发现和制止滥用诉权的情况,从而保证当事人正确行使诉权,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因此审查起诉是受理的重要一环。
为防止对当事人的起诉附加条件,限制或剥夺当事人的诉权,人民法院在审查起诉时,必须严格按照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进行审查,准确把握相关尺度。审查内容主要是前述起诉的一般条件、时间条件和程序条件,除此之外,人民法院还要查明下列情况:
1.起诉人是否重复起诉。下列两种情形属重复起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是起诉人已经撤诉或经人民法院作出裁判,但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向法院起诉;二是起诉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后,该起诉人又再次向人民法院起诉。
2.诉讼标的是否为生效裁判效力所拘束,即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已在其他生效的行政判决中被确认。如果被确认,当事人再对此起诉的,人民法院不应受理。
3.起诉状是否符合形式要求。按照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诉讼起诉应以书面形式,起诉状应载明起诉人、被告的有关情况、诉讼请求、起诉事由等内容。
审查的结果
人民法院对起诉进行审查后,应作如下处理:
1.对于符合起诉条件的,受诉法院必须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7日内立案。一经立案,即产生两方面的法律效果:一方面,受诉法院既取得了对此案的审判权,也要担当起相应的责任;另一方面,起诉人和被诉人分别取得了原告和被告的诉讼地位。
2.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7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起诉人对不予受理的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3.对起诉条件有欠缺的,受诉法院可以要求起诉人限期补正。起诉人补正后,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4.按照《行诉法解释》规定,受诉人民法院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7日内,一时不能决定是否受理起诉的,应当先予受理;受理后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这一规定有利于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诉权。同时,为解决我国实践中某些法院在7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影响起诉人诉权行使的问题,《行诉法解释》也规定,对此,起诉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或者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受理;受理后可以移交或者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也可以自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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