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度辽宁省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简章
根据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16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会考〔2015〕17号),现将2016年度全国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辽宁考区有关报名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考人员和各级考试管理机构应遵守的基本原则
(一)守法遵章,诚实守信。
(二)依法行政,尽职尽责。
(三)有法必依,违法必纠。
(四)公开公正公平,维护社会正义。
二、报名范围
(一)符合国家规定的报名条件且持有我省核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下简称“持我省会计证人员”)。
(二)符合国家规定的报名条件,在我省区域内持有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签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或港澳台居民(以下简称“武警、军队、港澳台人员”)。
三、报名条件
(一)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二)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三)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四)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效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五)具备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以上学历。
四、报名方式和时间
(一)报名方式。
持我省会计证人员需登陆“辽宁会计网”办理报名事宜,在网上报名系统填报报名信息,经报名系统审核通过后,在规定时限内进行网上缴费;武警、军队和港澳台人员需到所在考区报名点接受现场资格审核,由所在考区报名点根据报考人员提供的考生信息表办理网上代报名,由报考人员进行网上缴费。
(二)报名、缴费及打证时间。
1.网上报名起止时间:2015年11月1日0:00至11月30日23:59。
2.网上缴费起止时间:2015年11月1日0:00至12月5日23:59。
3.网上打印准考证时间:2016年4月25日0:00至5月10日23:59。
(三)有关注意事项。
1.报名时间截止后,不再另设补报名时间。
2.未在规定时限内缴费的,报名系统自动确认为放弃报考。缴费确认后,不再办理退考退费手续。
3.逾期未打印准考证人员,将被视为主动放弃参加考试,责任自负。
4.报考人员如需发票,应凭本人身份证原件和网上报名回执表,于报名后1个月内,到所在考区指定地点办理开具发票手续。
5.报考人员报名时,须在本人会计从业资格档案管理属地进行,不得跨市报名。会计从业资格档案在省本级管理的人员报名管理工作由沈阳市财政局负责;武警、军队和港澳台人员的报名管理工作,由其服役单位或工作所在地财政部门负责。
6.持外省核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拟在辽宁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须在办理从业资格证书调入辽宁手续后,方可报名。
7.报 考人员须认真、全面阅读国家和我省有关会计人员监管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以及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关规定,按照诚实守信的原则核对自己是否符合要求,实 事求是地填报相关信息,保证本人填写的个人报名信息真实、正确、完整、可靠。对于采取伪造学历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提供虚假证明等弄虚作假手段骗取参考资 格以及考试合格的人员,会计考试管理机构将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按照《辽宁省会计管理条例》的规定,将其失信行为 记入会计诚信档案。
五、考试科目
考试科目包括《初级会计实务》和《经济法基础》。
参加考试的人员,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初级资格证书。
六、考试大纲及教材
使用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2016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大纲。
考试辅导用书征订与网上报名同步进行,报考人员可自愿在网上订购并在网上缴费,持个人身份证件和报名回执到所在考区报名点领取辅导用书。请关注所在考区网站公布的具体领取时间和地址。
七、考试方式与时间
考试实行无纸化(机考)方式,于2016年5月14日-15日举行,共2天4个批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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