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日前出台的幼儿园收费新规定提出,对幼儿园擅设收费项目、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等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根据上海市发改委、市教委、市财政局三部门联合印发的《上海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幼儿园可向幼儿家长收取保育教育费和代办服务性收费,此外不得另收其他任何费用。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民办幼儿园实行市场调节价,其收费标准由幼儿园自主制订,列入招生简章,向社会公示后执行。
办法明确,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教育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收费行为、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对公办幼儿园超出政府定价范围或幅度收费;幼儿园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范围等方式提高收费;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等费用;以开办早教班、实验班、特色班等为由另收任何费用等行为,按照相关法规进行行政处罚。
根据办法,上海市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将按月收取,不得跨月预收。幼儿在园天数按照法定工作日计。实际在园天数累计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一半的,按照半月收取;达到或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一半的,按一个月收取;寒假、暑假当月,按照幼儿在园天数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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