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日天津市教委出台《对2009年初中毕业生中的优秀生、优抚对象等在升学中给予加分的规定》,决定对2009年应届初中毕业生中的优秀生、优抚对象、归侨子女等在升学中给予政策优待。
优抚对象的加分条件为:1、烈士子女在升学时降20分录取。因公牺牲军人子女、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在升学时降10分录取。2、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子女在升学时降20分录取。3、各类高级中等学校在同等条件下对现役军人子女优先录取。4、凡持有驻外使领馆出具的《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随任子女回国证明》在初中阶段回国的初中生,参加我市统一组织的初中毕业生学业水平考试,在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
归侨子女等的加分条件为:应届初中毕业生中的归侨子女、华侨在国内子女、归侨考生、台湾省籍考生、少数民族考生、援藏援疆人员在藏在疆工作期间子女、来津高层次留学人才其随归子女(在国外学习5年以上,回国后在3年内参加学业水平考试),升学总成绩加5分。每位考生只能加分一次。
优秀毕业生的加分条件为:凡获得2008至2009学年度评选出的市级三好学生、市级优秀学生干部和2008年评选出的“学雷锋、树美德、做新人”先进个人的考生在升学时享受总成绩加5分的政策优待,且每位考生只能加分一次。
对于符合2009年初中毕业生中的优秀生、优抚对象、归侨子女等加分或政策优待项目中超过一项的考生,则由考生本人选择,只能享受一项加分或优待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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