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近日出新规,对公务员辞职作出各种限制,要求公务员工作不满5年不得辞职。规定一经公布,引发社会热议。
重庆市委组织部、市人保局联合出台的《重庆市公务员辞去公职试行办法》要求,新录用的公务员,加上试用期,在机关工作不满5年的,不得辞职;有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也不得辞职。
此外,《办法》还对公务员跳槽后所从事工作作了限制。原为领导的公务员离职3年内、普通公务员离职2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也不能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有网友认为,在上位法《国家公务员法》中找不到不满5年不得跳槽的相关依据,重庆提出5年限制已越权。也有部分网友认为,公务员本身是一种职业,有权辞去自己的工作,辞职后3年内的工作限制已侵犯了公民自由择业的权利。
面对质疑,重庆市公务员局局长蒋建国回应:“出台《办法》是有充分依据的,在这方面我们没有创新,不过是重申国家规定而已。”他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公务员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不得辞去公职;中组部、人社部联合下发的《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第六条明确规定:新录用公务员在机关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含试用期)。
对于“跳槽须回避原工作相关业务已侵犯公民自由择业权”的质疑,蒋建国说,这完全是照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
据重庆市公务员局统计,2006年至2009年,重庆市公务员辞去工作的不足30人,且没有1人是在5年最低服务期限内辞职。“尽管辞职人数少,但国家招录、培训公务员要付出高昂成本,从节约成本及保障公务员队伍稳定来说,出台《办法》非常必要。”蒋建国认为,此规定还有深层次的导向作用,在提高公务员待遇、保障公务员权利同时,进一步规范了公务员的行为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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