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拟立法保障高校学生就业 鼓励自主创业重庆拟立法保障高校学生就业 鼓励自主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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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拟立法保障高校学生就业 鼓励自主创业重庆拟立法保障高校学生就业 鼓励自主创业

24日,《重庆市就业促进条例(草案)》提交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一审,草案显示,用人单位不得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首次建立失业预警制度

■草案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和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制度。

■解读 我市首次将失业预警制度纳入立法中。可及时化解较大规模失业风险,避免失业率大幅度攀升。

重大项目就业岗位先备案

■草案 需要政府审批或者核准的生产经营性项目获批后,项目投资人应当将就业岗位预测情况向所在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解读 市场经济国家均将此作为解决就业问题重要内容。

完善农民工户籍迁移

■草案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农民工户籍迁移、子女就学、公共卫生、住房租购、社会保障等政策措施,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解读 将农民工服务与管理首次纳入立法中。

立法保障高校学生就业

■草案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体系,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非公有制企业和中小企业就业,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解读 虽然我市出台了不少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政策,但这次属于首次纳入立法草案,以保障就业。

失业15日内需进行登记

■草案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未就业的,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应当在15日内到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或参保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解读 失业登记是目前掌握失业人员信息的主要途径,纳入立法,并明确规定时间,是提供失业保险待遇的重要基础工作。

乙肝不得作为体检标准

■草案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解读 依法对乙肝病原携带者的平等就业权加以保护,是关于公平就业内容的重要突破之一。

发就业歧视广告可罚5万

■草案 用人单位、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机构发布的招用人员简章或招聘广告,不得包含就业歧视性内容。责令限期改正未改的,将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解读 比《就业促进法》更详细。但是草案中没有给职业中介设置门槛。

三类人申请贷款财政贴息

■草案 登记失业人员、未安排工作的复员退役军人、农民工创业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由财政给予贴息。

■解读 现行的小额担保贷款办法,只是政府的办法。这次出现在“草案”中,是进入立法的程序,将更有保障。

骗就业专项资金翻倍处罚

■草案 用人单位、职业中介机构、培训机构和劳动者骗取就业专项资金的,将退回被骗取的就业专项资金,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解读 对骗取行为进行了依法约束,保障资金的安全。

用小区水源灭火 受益单位付水费

市民认为此举缺乏人性关怀,建议由政府救灾补贴支付或启用大修基金支付

24日,《重庆市消防条例(修订草案)》提交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一审。草案中规定,由单位自建消防设施提供的火场用水,所需水费由受益单位承担。市民认为,此举有“雪上加霜”之嫌,缺乏人性关怀,并建议由政府救灾补贴支付或启用大修基金支付。

受益单位将承担水费

■现状 主城消防灭火水源主要为两种:市政消防设施水源;自建消防设施水源,主要在小区内,为开发商自建。

■草案 消防队可以根据灭火需要使用各种水源,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拒绝、干扰和阻拦。由市政消防设施提供的火场用水,水费由当地政府承担;由单位自建消防设施提供的火场用水,所需水费由受益单位承担。

对于草案此款,多数市民认为,刚受了灾,还付水费,“雪上加霜”,并建议由政府救灾补贴支付或启用大修基金支付。

配消防设施费用分摊

■现状 主城有大量于上世纪建成的单体住宅居民楼。要么过了保修期,要么没有大修基金,或者也缺乏约定,导致消防设施缺乏或者年久失修,形同虚设,火患突出。

■草案 对共同消防设施和器材进行检测、维修、更新、改造所需的经费,保修期内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的按物业专项维修基金的管理规定支付;未建立物业专项维修基金的由业主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业主按照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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