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校研究生奖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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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校研究生奖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属高校、中共四川省委党校、省社科院,成都市财政局、教育局:

2014年秋季学期以来,按照中央的要求,我省开始实施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和学业奖学金制度,各高等学校积极采取措施,认真做好研究生奖助工作。但是,执行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扩大受助对象范围、评审程序不规范、未足月足额发放等问题。为进一步做好普通高校研究生奖助工作,根据《财政部教科文司教育部财务司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校研究生奖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教便函〔2015〕145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做好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工作。各省属研究生培养机构要严格按照《四川省省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川财教[2014]1号)规定,市属高校要按照相关办法规定,及时足额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须按月发放,不得按季度或按学期发放,但严禁以在校月份不足等原因减少发放金额,降低资助标准。对于符合发放条件的2013级及以前年度入学的在校研究生要按照与2014级新生同等的标准发放,做到新生老生同等对待、同样发放。对新生老生采取差别化政策的,须在2015年9月30日前进行整改并补发到位。各研究生培养机构要优化学籍档案、学制年限的管理办法和操作流程,准确界定受助对象,对有固定工资收入的研究生,不得纳入受助范围。

二、实施好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政策。设有研究生培养机构的市(州)财政、教育部门应参照《四川省省属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出台市(州)属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政策,并于2015年9月30日前报财政厅、教育厅备案。各研究生培养机构应按规定落实分担资金,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各高等学校须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当年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三、做好资金结算相关工作。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将对研究生奖助学金开展年度结算。各研究生培养机构应在6月底前将本学年实际资助学生情况(分秋季学期、春季学期)上报四川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进一步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各研究生培养机构是研究生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和资格认定的主体,要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办法和操作细则,要通过校园网、校园公告等有效渠道向广大学生公开,提高研究生奖助政策公开透明度;规范各项奖助政策的工作程序,建立健全并及时调整评审领导小组和评审委员会,保证奖助工作公平公正开展。各地各培养机构要采取设立意见箱、公布监督电话、设置校园监督专栏等形式建立健全国家奖助学金监督机制,对学生、教师等反映、申诉、举报的问题,要认真核查、及时研究、客观解决,不得敷衍塞责。财政厅、教育厅和各市(州)财政、教育部门要通过抽查、专项检查、暗访等形式,加强对研究生奖助政策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生违法违纪违规问题的单位和个人,要将依纪依规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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