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教进一步规范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学办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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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教进一步规范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学办学行为

为全面贯彻落实十八大及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建设法治国家的要求,推进全区依法治教工作,进一步加强基础教育管理,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有效化解教育热点难点问题,2015年4月13日自治区教育厅发布《关于推进依法治教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实施意见》。

突出重点,严格规范办学行为

严格规范招生入学

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招生行为。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实行属地管理,严格执行《义务教育法》关于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就近入学相关规定,认真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学升入初中免试就近入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基一[2014]1号)、《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小学升入公办初中学校有关问题的通知》(宁教基[2014]35号)、《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初中学校办学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宁教基[2014]104号)、《自治区教育厅关于民办初中学校招生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宁教基[2014]105号)等文件要求,建立健全科学、规范、高效的招生制度,确保招生工作公开、公正、公平。

小学阶段招生。根据适龄儿童数量和学校分布情况,就近划片和免试入学,科学划定招生范围,确保规定年龄的适龄儿童按时入学,学校不得招收不足年龄的儿童,不得因享受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和营养改善计划而将不足入学年龄儿童纳入小学生统计。县城及以上小学和各种社会力量办学机构不得举办学前班,大力发展农村学前教育。

初中阶段招生。公办初中学校根据适龄学生人数、学校分布、所在学区、学校规模、交通状况等因素合理划定招生范围,实行学区内单校划片、多校划片对口直升、九年一贯制的方式进行招生。民办初中学校采取电脑随机派位加面谈的方式招生,实行“四统一”(报名时间,录取时间,公布录取结果,注册学籍时间)和“八公开”(公开办学条件,办学规模,年度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录取过程,录取结果)。不得组织或者变相组织任何形式的入学考试,不得将外语、奥数等各种竞赛、等级考试作为入学条件。

要采取切实措施限制并逐步化解择校现象。对于择校现象突出的县镇或城市区学校,要进一步深化初中招生制度改革,按照“以县为主、属地管理”和“就近入学”的原则,切实落实好单校划片或多校划片对口直升,推进择校相对集中的小学毕业生升入择校比例低的初中学校,同样,择校相对集中的初中学校应招收择校比例低的小学毕业生,并将这一举措向社会公布,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化解择校现象。对于优质学校学区内的房子,要限制一套房子每年连续入学现象。

  根据户籍改革政策规定,坚持“两为主”(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原则,落实“两个全部纳入”(全部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全部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妥善解决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问题,确保进城务工人员子女与当地学生享受同等待遇。

进一步加强普通高中招生管理。普通高中招生要在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领导下进行,要在规定的招生范围内实行“指标到校+择优”的招生方式。“指标到校”就是自治区示范普通高中和县(区)优质普通高中分配到区域内初中学校的招生比例不低于招生计划的60% ;“择优”就是按照中考成绩择优加志愿的原则录取,切实落实各项招生政策规定要求,真正做到公开、公正、透明。严禁提前私自组织招生考试、在规定的招生范围外招生、随意扩大招生计划等行为,不允许以减免学杂费、补助生活费、许诺等方式违规招生。

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从今年起,普通高中学校取消“三限”招收择校生政策。以前普通高中学校招收择校生的相关规定废止。

  严格规范学校管理

严格规范课程开设。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督促学校,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课程方案编排学期课程表,确保开齐课程,开足课时,要高度重视音乐、美术、科学、综合实践、通用技术、理化生实验等课程的开设,不得随意挤占这些课程的课时,保证少年儿童享有完整、合格的教育。严格做到“五要五不准”,即:要坚持按标准课时开课,不准随意增减课时;要坚持按课程设置开课,不准随意增减科目;要坚持按课标要求教学,不准随意提高或降低教学难度;要坚持按教学计划把握进度,不准随意提前结束课程和搞突击教学;要坚持按规定的考试要求,不准随意增加考试次数。

切实减轻学生的课业负担。要严格控制中小学走读生在校时间,小学、初中、高中在校时间分别不超过6小时、7小时和8小时。严格控制作业总量,小学一、二年级不留书面家庭作业,其他年级家庭作业控制在每天1小时之内,初中生家庭作业控制在每天1.5小时之内,普通高中书面家庭作业控制在2小时以内。确保中小学生每天在校体育活动时间不少于1小时,保证学生每天睡眠时间小学、初中、高中分别不少于10小时、9小时和8小时,严格禁止组织中小学节假日补课。

严格实行义务教育均衡编班。按照《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和国家、自治区的有关要求,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一律实行均衡编班,均衡配备任课教师,积极采取措施,严格控制班额,逐步达到国家、自治区规定的班额,切实化解大班额,严禁出现超大班额现象。农村学校要探索小班额教学,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学校不得以学生获奖、竞赛、各类考试成绩为依据编班,不得以实验班、兴趣班等名义变相举办“重点班”“尖子班”。初中学校要创新均衡编班模式,新生入学可通过电脑派位等方式随机均衡编班。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监督,保证新生编班公开透明。

严格教辅材料选用管理。严格执行《自治区教育厅新闻出版局 物价局 纠风办办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教基2012[128]号),认真落实“一科一辅”的规定。对于义务教育阶段享受“三免一补”政策的学生,由自治区免费提供一套教辅材料;没有享受“三免一补”政策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和普通高中学生按照学生自愿和“一科一辅”的原则,在《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学教辅材料评议推荐目录》内推荐选用。学校和教师不得再组织学生统一订购教辅资料、报刊杂志和课外读物等。

严格规范评价行为。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认真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推进中小学教育质量综合评价改革的有关文件精神,切实发挥评价的导向作用,把培养学生创新思维创新能力为核心的素质教育作为评价办学质量的重点,促进学生在全面发展的基础上展现个性和特长。逐步探索引入第三方社会评价组织进行评价,促进“管、办、评”分离,建立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的教育教学质量评价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得向学校下达升学指标,不得以考试成绩对学校进行排名,不得以学生考试成绩或升学率作为评价、奖惩教师和学校的唯一标准。中小学不得公布学生考试分数,要推进考试成绩等级制呈现,弱化分分计较。坚决制止对中、高考成绩的各种炒作。

严格规范学籍管理。不断完善和应用好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认真落实好“一人一籍、终身不变、籍随人走”的原则,切实加强对中小学生学籍的管理。严格执行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学籍管理人员要按照规定及时处理学生异动,特别要及时反映疑似辍学、辍学等学生异动情况。要及时审核学生的转学申请,真实、及时、准确地反映学校学生的动态变化情况。同时,要充分利用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组织实施好小升初、初升高学生录取工作。今后,宁夏教育考试院将以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中普通高中学生相关信息为基础,建立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籍用于毕业管理。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充分利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做好控辍保学工作。

坚持依法治教,建立健全相关制度

要建立健全依法治教的工作机制,加强检查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新情况、新问题,真正做到依法管理,促进教育走上法治轨道;深化普法教育,要把《宪法》等法律教育纳入课程教学体系,促进法律教育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切实增强师生的法律观念;依法建立民主管理机制,促进学校建立依法自主办学、民主参与、自我管理的工作机制和现代学校制度;要建立健全家长学校和家长委员会,畅通家长参与学校管理,共同育人的通道,提高学校的现代化管理水平,保护学校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要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建立教师和学生申诉渠道,依法公正公平解决教师与学校、学生与学校的争议,依法保障教师和学生申诉的法定权利和合法权益;办学行为依法规范,要依据教育法律法规和国家、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制定和完善涵盖学校管理各个方面的章程,并把学校章程作为学校办学活动的重要依据,以章程办事,以制度管人;依法健全校内管理体制,建立校长负责制下各中层管理科室,并明确各科室的职责权利和议事规则,做到规则明晰、权责统一。健全学校教学管理、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基建投资管理、设备投资管理等制度。坚持以人为本,树立服务理念,教育行政部门要服务学校,学校要服务于教师,教师要服务于学生,推进“四个宁夏”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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