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合肥市教育局出台了《合肥市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行为处理办法》,明确界定了“有偿补课”的五种行为。
“具体说来,在职教师有以下五种行为之一的,就算有偿补课。”市教育局副局长桑韧刚介绍说,利用课外时间或者周休日、法定节假日、寒暑假期,在校内外各类场所为中小学生提供收取报酬的补课;组织、动员、推荐或者诱导中小学生参加收取报酬的补课;为校外培训机构或者个人收取报酬的补课介绍生源或者提供相关信息;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者由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组织的收取报酬的补课;以及其他收取报酬的补课行为。
针对这些“有偿补课”行为,市教育局提出将视情节轻重予以不同程度的处罚。其中利用工作或者职务之便为校外培训机构或者其他单位及个人介绍生源并从中谋取利益的,或以开班授课方式进行有偿补课的,由所在学校(单位)给予记过处分,并报请教育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通报批评。
此外,对于应当在课堂上传授的知识不传授,诱导学生接受有偿补课的;强迫、胁迫学生接受有偿补课的;以开班授课方式进行有偿补课达到50场次以上的;从事有偿补课活动持续1年以上的;再次从事有偿补课被查实的,有以上情形之一将视作“严重情形”。由所在学校(单位)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情节严重的,予以解聘,或者报请教育主管部门给予开除处分,并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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