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竣工验收的规定
《安全生产法》要求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人生产和使用。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
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的规定
(一)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三同时”
《矿山安全法》明确规定,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二)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和竣工验收
《矿山安全法》规定,矿山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并按照国家规定经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批准。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必须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参加审查。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由国务院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制定。
法律还对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矿山设计项目做出了规定:
(1)矿井的通风系统和供风量、风质、风速;
(2)露天矿的边坡角和台阶的宽度、高度;
(3)供电系统;
(4)提升、运输系统;
(5)防水、排水系统和防火、灭火系统;
(6)防瓦斯系统和防尘系统;
(7)有关矿山安全的其他项目。
(三)矿井安全出口和运输通讯设施
《矿山安全法》规定,每个矿井必须有两个以上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间的直线水平距离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矿山运输设施是保证矿山开采的运送传输设施,保证其正常运行对于正常生产和预防事故必不可少。通讯设施是传递组织生产和安全管理的各种信息的电讯设施。保持通讯畅通,是实行安全生产的重要条件。法律对此的最低要求是矿山必须有与外界相通的、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和通讯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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