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置
《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机构和人员保障问题,从两方面做出了规定:
(一)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配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专职管理人员
(二)按照从业人员的数量,配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法》对此又分两种情况分别做出规定,一是强制性规定必须配置机构或者专门人员的,即除矿山、建筑施工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其从业人员超过30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是选择性规定,即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可以不设专门机构,但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重大危险源管理的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实施及时、有效的监控,是《安全生产法》设定的法律义务。要使这项工作制度化,必须加强日常监控工作,要做到:
一是应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摸清底数。
二是要定期进行检测检验、评估、监控,发现安全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三是制定应急预案和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并告知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
重大危险源备案制度。法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这种备案制度不是一般的告知制度,而是一种审查监管制度:
一是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备案。
二是负责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有权进行审查、检查。
三是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法的,有权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危险物品管理的规定
1.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2.危险物品的审批监管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目前我国已有一些相关法律、法规对此做出了规定,如《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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