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注册税务师《税法一》基础考点: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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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注册税务师《税法一》基础考点: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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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收立法的概念

(二)税收立法权及税收法律、法规的创制程序

(三)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管理

【所属章节】:

本考点属于《税法一》第一章税法基本原理第四节税法的运行的内容。

【基础考点】:税收立法

(一)税收立法的概念

税收立法是指国家机关依照其职权范围,通过一定程序制定(包括修改和废止)税收法律规范的活动。税收立法是国家整个立法的组成部分,可作广义和狭义的划分。

对广义的立法要有四句关键话的理解。

第一,立法主体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及其有关职能部门、拥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政权机关等。

第二,税收立法权的划分,是税收立法的核心问题。划分税收立法权的直接法律依据主要是《宪法》与《立法法》的规定。

第三,税收立法必须经过法定程序。

第四,制定税法是税收立法的重要部分,修改、废止税法也是税收立法必要的组成部分。

(二)税收立法权及税收法律、法规的创制程序

税收立法权有五种类型:国家立法权;专属立法权;委托立法权;行政立法权;地方立法权。

在我国,划分税收立法权的直接法律依据主要是《宪法》与《立法法》的规定。

(三)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管理

税收规范性文件是指县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制定公布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其他税务行政相对****利、义务,在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反复适用的文件。

四个特点:属于非立法行为的规范;适用主体的非特定性;不具有可诉性;向后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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