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教育局,局直属中小学:
根据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加强中小学生竞赛活动管理的要求,按照“统一报批,减少项目,严格控制,强化管理”的基本原则,现将我市经审查批准的2015年中小学生竞赛活动项目予以公布,并就有关要求重申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严格执行竞赛报批制度
凡在我市中小学校举行的各类竞赛活动,均须经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全市中小学生竞赛项目的设置,必须符合实施素质教育的方针和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要求,以培养学生科学人文素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目标,严格控制学科类和义务教育阶段竞赛。对违背素质教育要求、法律关系不明晰、组织管理不规范、集中针对同一对象、以营利为目的的5类竞赛活动不予批准。
按照严格控制项目、规模的要求,2015年全市中小学生竞赛活动项目共计13项。(见附表)
二、严格竞赛组织管理
各主(承)办单位要认真组织经批准的市级竞赛活动项目,确保学生安全和竞赛质量。赛前,须向市教育局报送竞赛组织方案,并严格按审定的方案实施。竞赛活动必须有正常的经费来源,面向学生的收费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竞赛过程中,须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管。赛后,必须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总结报告及获奖情况统计表。
1.学校和学生参加经批准的竞赛活动,必须坚持自愿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条件强行要求学校或学生参加,学校和教师不得组织学生以教学班为单位集体参加。学校和教师要引导学生和家长根据自身的情况合理选择参加相关竞赛。
2.严格控制义务教育阶段竞赛,严格限控参赛对象的学段和年级。各单位要根据学生实际,加强对学生参加竞赛活动的指导,同一对象参加竞赛活动原则上每学期不超过3项,1年不得超过6项。学生要求参加超出竞赛对象控制范围的项目,须本人申请,家长签字,校长审核,学校用印,报市、区教育部门备案。
3.竞赛活动不得加重教育部门、学校和教师的工作负担,不得加重学生的课业负担和家长的经济负担;举办者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推销或变相推销有关资料、书籍、器材和商品。更不得以竞赛为名针对竞赛内容巧立名目举办各种培训班。
4.对于未经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竞赛,全市各级教育部门、各中小学校和教育工作者,一律不得进行宣传、不得组织学生参赛、不得租借场地或教室用于竞赛、不得以任何名义参与其中。
5.体育运动、艺术测试等体艺类竞赛活动纳入有关专项管理。
6.市教育局将统一印制《武汉市中小学生考试竞赛明白卡》,向全市中小学生免费发放,向家长及社会各界公示。
三、严格控制竞赛规模和成绩
严格控制竞赛规模。尽力将初赛复赛合二为一,实行“一赛制”。每项竞赛的参赛人数不得超过全市参赛年级总人数的5‰,区级参加选拔的人数不得超过本区参赛年级总人数的3%,每项竞赛的获奖面必须控制在市级参赛人数的15%以内。
各主(承)办单位在组织竞赛活动中,不得以参赛人数的多少来分配获奖名额,也不得以参赛人数多少为依据评选组织奖。获奖证书需加盖武汉市教育局印章方为有效。学生参加竞赛所获得的奖励、成绩,不得作为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收新生和学生分班的依据。
四、严格实行违规责任追究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对各种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予以查处。特别是对于未经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竞赛,或违规进行组织宣传活动、误导学生和家长,或租借场地、教室用于竞赛,或变相参与其中,一经查实,予以严肃处理。
1.教育行政人员、教科研人员或教职员工出现违规行为,取消各种先进个人或荣誉称号的评选奖励资格,已经获得的表彰奖励与荣誉称号由授予部门予以撤销;经警示后仍不改正者,年度考核认定为不合格。违规行为情节严重、影响极坏的,可先行停止其工作再调查处理,并由行政部门直接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直至由所在单位予以解聘。
2.学校出现违规行为,或对教职工的违规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甚至纵容庇护的,对学校和校长给予全市通报批评,取消学校当年评选先进单位的资格,取消校长当年评选先进个人、接受教育部门表彰奖励的资格;情节严重影响极坏的,按管理权限撤销校长职务。教育部门其他单位违规,比照执行。
3.凡出现过违规现象的竞赛活动,原则上将不再批准设置为中小学竞赛项目;凡出现违规行为的竞赛主(承)办单位,原则上不再受理其申报中小学竞赛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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