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检和考核
体检
请相关单位或主管部门于2015年1月20日前组织本区(本单位或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进入体检的考生到指定医院体检。体检医院须为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主检医师应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进入体检的考生应携带本人身份证、准考证,服从体检组织单位安排进行体检。未按规定参加体检者,视为放弃资格(进入体检人员名单附后)。
体检结论通知。体检结论由体检组织单位直接通知考生本人。
复检。不符合体检合格标准的部分项目,一般安排当日复检或当场复检,要求当日复检或当场复检的项目在体检时告知。体检结果由招聘单位通知。考生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时,可以在接到体检结论的7日内向体检组织单位提出复检,由招聘单位的主管部门另行指定医院复检。复检只能进行1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复检内容为对体检结论有影响的项目。复检前,体检组织单位应对复检项目严格保密。复检应另选体检医疗机构进行,复检医疗机构应当不低于原体检医疗机构级别。复检由体检组织单位统一组织,考生自行体检的一律无效。
本次招聘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的要求(岗位对身体条件另有要求的,如公安文职服务中心的辅助交通执勤岗位还须符合岗位规定的标准)。具体检测方法由体检医院结合实际确定。体检费用个人自理。
考核
对体检合格的报考人员,用人单位应组织对其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能力素质、工作态度、学习及工作表现以及是否需要回避进行考核,并对报考人员资格条件再次进行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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