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关于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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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关于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的声明

根据《司法部公告》(2008年第75号),自2008年起,台湾居民可以报名参加大陆司法考试。《公告》要求“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外国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书的人员报名时,须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证明”。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于2003年11月经教育部港澳台办同意,设立了“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办公室”,专门从事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工作,历年来为协助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民及其他境外学位获得者取得的境外学历学位报考司法考试提供了优质的咨询与认证服务。

近日,陆续有个人和单位来我中心为港、澳、台居民代办学历学位认证申请。为防止出现利用代办认证申请的名义向委托人收取高额费用的情况,我中心在此郑重声明: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及下设代办点对于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申请严格按管理部门批准收取认证服务费用,不额外收取任何其他形式的费用。请相关人员委托代办学历学位认证申请时需谨慎,以免造成不良后果。

特此声明。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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